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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教授主讲“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七讲

日期: 2021-06-24      阅读:

 

621日晚19时,“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七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万科公共卫生健康学院特聘教授王晨光应邀主讲,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刘学在教授与谈。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冯洁菡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教授以及30多位研究生到场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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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冯果院长介绍了王晨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要成果,王老师在法理学、比较法学、卫生法学领域都有宏观的学术建树,是融贯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大家,中国卫生法学的开创者。冯果院长对王晨光教授莅临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学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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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教授从自己研究卫生法学的渊源讲起,指出我国目前在一些重大领域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值得研究;学习法律、做研究,要会反思,具体事情要知道、具体制度要了解、具体领域钻进去,还要能跳出来,在理论层面有所提升,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互通,才能为法治发展多做贡献。

紧接着,王晨光教授以“司法时空与司法钟摆——社会变迁中的司法风格迁移”为题展开讲座。他从司法权属性谈起,随后依次对司法风格的迁移、理论解释、司法判决主导者及其素质、导致司法风格迁移的主要因素、社会变迁中的司法钟摆进行深入浅出的生动阐述。

王晨光教授认为,司法权不仅被动回应社会,也会积极作用于社会。司法作用于社会的不同方式及其技术风格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司法风格。司法风格的变化在两大法系普遍存在。社会变化必然带来法律变化,法律规制也在某种程度上塑造社会。司法并非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而是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中对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综合进行辩证分析的精深职业活动。法官是司法判决的制造者,是导致司法迁移的主导者,其司法时空情景感至关重要。法官既要具备回顾历史的功底,又要具备展望未来的眼界;既要具备法律阐释学的分析能力,又要具备宏大的时代创新意识。具体而言,在诸多素质中,司法权衡能力是关键素质之一。

王晨光教授指出,导致司法风格迁移的主要因素包括:立法所依据的社会现象的变迁,法治观念的普及,法律规制冲突,多种利益冲突,重大社会影响,出现推动社会发展新势头和机遇,新社会现象导致新的社会规律,国际环境,公众心理和社会接受程度等。社会变化导致司法时空情景变化,传导到法官群体使其形成不同时期的司法时空情景感,而这种情景感驱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推动司法钟摆的变相运行,发挥其在法律框架中的“能动司法”,导致司法迁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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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红教授、刘学在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两位教授对王晨光教授莅临讲学再次表示感谢,并结合案例对讲座主题发表了自己的感悟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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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听众就法律大数据、人工智能审判以及司法能动性的界限等向王晨光教授提问,王老师一一进行了解答。近三个小时的学术盛宴在全体听众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字: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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