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武汉大学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8期|“纠纷解决的艺术”成功举办

日期: 2019-11-12      阅读:

11月8日下午,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8期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第四教学楼201教室举行。本场讲座的主题是“纠纷解决的艺术”,主讲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老师。2019级全体本科新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讲座肇始,洪老师强调了学习“纠纷解决”的重要性,认为这项技能是“安身立命之本”,一席语重心长的话激发了同学们的浓厚兴趣。紧接着,洪老师介绍道,他将从四个部分展开本场讲座,分别是纠纷解决的对象、方法、范式和养成。

第一部分是纠纷解决的对象。洪老师提出,纠纷解决的第一个对象是案件,洪老师以“奔驰女车主维权案”为例进行讲解,使同学们加深了对“案件”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从中体会到法律与日常生活结合程度之紧密。第二个对象是纠纷,指争执不下或不易解决的问题,它是案件产生的基础。洪老师指出,不是所有纠纷都要诉诸法律来解决,法律和纠纷两者之间存在界限,行为上的纠纷才是法律的主要调整对象。第三个对象是冲突,分为形式上的冲突和本质上的冲突这两种。在这部分内容的讲解上,洪老师善用各种有趣的例子来阐述冲突的内涵。通过中美贸易战、乌台诗案、吴谢宇弑母案等相关阐述,拓展了论证的广度和深度。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洪老师对纠纷解决的方法展开论述。洪老师将其大体上分为三种,即自我解决、相互解决和第三方解决。洪老师指出,自我解决就是与自己和解的过程,它也是修身的方式之一;相互解决就是与他人和解,需要经历从误解到理解的转变;第三方解决的种类和途径则更多,随着冲突发生对象的年龄和范围界限的改变而改变,洪老师以日常生活经历为着眼点,用具体而微的事例来介绍各种第三方解决的主体和方法,朴实而生动的叙述大大降低了同学们理解理论的难度。

第三部分,洪老师阐述了纠纷解决的范式。洪老师指出,这些范式的形成离不开前人或先贤解决纠纷的学养、理论与经验,而这也是同学们今后在诉讼法中要学习的重要内容。第一个话题是冲突解决的境界,洪老师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细致介绍,实务界追求案结事了,理论界的标准是恢复性司法,即让事情回到原本的秩序,老百姓追求的效果则是和好如初,不同主体对于冲突解决持有多样的价值观念。第二个话题是不同法系的冲突解决逻辑,洪老师介绍道,当前学界普遍将法系总结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混合法系。洪老师随即对英美法系的特点展开讲解,英美法系的突出特征是经验论,作为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前人的思想、先人的方法是他们判决的重要依据。接下来,洪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大陆法系的严谨性。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力求通过制定系统的成文法对行为进行规制。最后,洪老师对中华法系的无讼论进行阐释,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刑事上的严刑峻法、民事上的和谐、行政治理上的天理人情国法混同。洪老师在讲述中融合了中华传统文化与历史名案,并从封建政治体制的角度进行剖析。在洪老师的徐徐讲述中,同学们体会到,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中华法系的存在确有其合理性。

在讲座的最后一个部分,洪老师对纠纷解决的养成进行了讲解。洪老师将养成途径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文史哲艺术的基础,洪老师结合自己在中文系的求学经历指出,文史哲艺术的育成就是要加强人文社科教育,文史哲艺术的缺失会导致严重危害,当代学生更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其次便是对自然科学技术理论的掌握,洪老师引用甘地的名言:“人类社会有七宗罪,毫无人性的科学位列其中。”并通过人类对核能利用的两面性对此加以论证。从专业层面来讲,法律理论体系的掌握、法律课程体系与法律条文的融通也是养成“纠纷解决艺术”的必要条件。

两个小时的讲座时光悄然流逝,本次讲座中,洪老师围绕“纠纷解决的艺术”这一主题,清晰明畅地将问题层层铺开,通过援引古今中外的具体事例使理论浅显化、生动化,同学们受益匪浅,对纠纷解决以及诉讼法的内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体会,同时更明确了法律人的重要使命。讲座最后在全体新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刘星月

摄影:孙小燕

校对:孙小燕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编: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