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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破产法珞珈论坛成功举办

日期: 2019-11-27      阅读:

2019年11月23日,第三届破产法珞珈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当日,近三百名来自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学者、法官及律师等嘉宾相约东湖之滨,会于珞珈山下,分别就五个专题进行了热烈讨论:(1)破产审判中的实务问题;(2)破产重整制度研究;(3)个人破产制度研究;(4)破产和解与清算制度研究;(5)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开幕

上午8点30分整,论坛准时开幕。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院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群星副院长、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刘兆君主任分别致辞。

冯果院长首先致欢迎辞。冯果院长对杜万华大法官、李曙光教授在百忙之中拨冗参会表示衷心感谢,对来自其他高校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法官、管理人等参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冯果院长指出,破产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一,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没有退出机制,将无法构建完善的营商环境,破产法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运行。其二,破产法理念符合供给侧改革的客观需要,从单纯清算到和解、重整,使破产企业得到重生,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功能。其三,破产法实施状况是检验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优化营商环境,大家任重道远。

李群星副院长介绍了湖北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情况,在健全完善市场化破产规则、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湖北省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实现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破产审判置于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地位,丰富完善各项评价指标,努力在司法层面推动办理破产案件质量的提升,营造稳定、公平、共赢的营商环境;二是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共同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紧紧抓住僵尸企业的“牛鼻子”,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重要支撑,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三是努力提升破产审判实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在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人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这是破产审判的关键,也是长期以来制约破产审判发展的瓶颈,湖北法院以问题为导向,探索理论路径,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机制,充分调动破产法官的积极性。李群星副院长指出,湖北法院今后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破产审判改革,聚焦破产案件受理、执破结合、债权人会议运行、管理人梯队构建、专业审判团队建设等方面不断探索与完善,努力构建法制化、常态化、高效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破产审判“五化”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破产法市场主体救市和退出的规范功能。

刘兆君主任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破产法律体系,本次论坛以推进破产法改革、个人破产立法为主题,围绕破产审判实务问题、重整制度研究、个人破产、破产和解与清算、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等专题进行讨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中国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关键词,破产法制度设计及实施状况事关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是否得力,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能否顺利运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否有效贯彻,同时也事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职责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管理人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应当谨慎思考,理清自身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序、有担当地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有序防范法律风险,推进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

开幕式结束后,全体嘉宾移步法学院正门口合影留念。

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分别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回顾了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认为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能在短短几年里崛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我国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需要破产审判工作尽快发展;二是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破产审判工作的平台充分发挥效用;三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制度的完善需要通过破产审判工作助力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杜万华大法官不仅从宏观层面分析了破产审判工作长足发展的原因,还在微观层面为保障破产法职能和作用的发挥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建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第二,实现管理人专业化;第三,推动府院协调机制的发展;第四,建立执行转破产审查机制;第五,成立一批能够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第六,实现工作平台信息化;第七,建立企业识别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在破产法的实施进入深层次阶段的背景下,我们面临着三大挑战:第一,破产法定位不明;第二,司法能动与司法限权以及破产法和民诉法的冲突;第三,法律适用的问题。李曙光教授逐一分析上述挑战后认为,这些挑战可以通过破产法的修改、其他法律的修订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和价值认知予以解决。最后李曙光教授提出,在破产法的实施中,应警惕破产法执行法的倾向。

武汉大学张善斌教授就个人破产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张善斌教授论证了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以及个人破产立法应具备的条件;主张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采一般破产主义;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认为个人破产应设定一定门槛,应以“支付不能”作为个人破产原因;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方面,对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应设立不同的启动条件。最后,张善斌教授就个人破产与我国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衔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专题讨论

本次论坛的专题讨论一共分为五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破产法审判中的实务问题

本单元由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功荣院长主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夏勇法官、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张炜颀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吴杨分别发言,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黄本莲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董俊武法官、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陈宗斌副院长参加与谈。

蒋太仁法官的发言题目是破产审判的广西创新实践与未来展望。蒋太仁庭长首先回顾了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实践,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然后分享了广西法院破产审判的创新之处:一是积极探索高级法官亲自受理破产案件,破解重特大破产案件审理层级相适应难题;二是融入司法为民情怀,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奉献破产审判的智慧和疏通了执行难最后一公里路程;四是为“一带一路”建设贡献司法智慧;五是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六是把统一指挥、联合办案、府院联动、各方参与作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制胜法宝。蒋太仁庭长还对破产审判进行了展望:一是将“破产即是保护”的理念融入每一个危困企业脱胎换骨走向重生的必由之路;二是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梦想在破产审判案件中成为常态;三是让破产审判切实服务高质量经济发展,营造高质量营商环境,提升司法环境软实力。

夏勇法官的发言题目是《湖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夏法官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一是出台的背景。过去管理人的选任以各个中院为主,具有每个中院的管理人名册不能在全省通用的弊病。暂行办法促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人名册和管理人办法。具有紧贴湖北市场化程度不高、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实际情况的特点。二是选择受理案件的指标上,包括数额、在受案法院所在地是否有重大影响力等,给了受案法院更大的选择权。办法做了适度的创新,除了本省管理人可以参与竞争性选拔,其他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册中的管理人也可以参与竞选。三是关于两个争议条款,如果一个管理人同时担任全省三个案件的管理人,要暂停其资格,夏法官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表示了质疑。如果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财产价值评估,是由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还是管理人直接委托存在较大争议。四是办法存在一些遗憾,比如规定较为简单,重点放在了选任,对于监督、管理规定较为空泛。下一步应推动全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管理人的管理与法院的管理结合共同推动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

张炜颀律师的发言题目是企业破产案件中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机制的构建研究。张律师认为在企业破产审判过程中,对于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安全保障、税收减免等方面不可避免需要当地行政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在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进程中,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机制的构建极其重要。实务中,该机制的建立还面临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机制构建与发展极不平衡、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机制运行效果不理想、效率低、分工不明等问题,应不断总结经验,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机制的广泛建立贡献智慧。

吴杨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虚假破产的程序进路——基于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双重视角。吴博士介绍了虚假破产属于破产欺诈类型之一,具有恶意申请的程序属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及破产诚信制度的“塌方”。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现虚假破产,而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破产程序深陷丧失启动基础、进退两难与刑民交织困境之中。吴博士认为从解释论视角,在我国单一申请主义的破产模式下,法院不应径直驳回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而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继续破产程序,以体现债权人自治原则。从立法论视角,我国应采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二元模式,并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促使破产程序继续推进,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发挥破产程序的经济价值和政策功能。

与谈环节,黄本莲教授认为,蒋太仁法官分享的广西法院的创新性经验在破产案件审判中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张炜颀律师提出的府院联动机制是实践中的难点,提出了很多如何联动的经验。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比如府院联动机制在实践中运行情况如何,运行顺畅的话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不顺畅的话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后如何真正发挥效力来促使破产案件中问题的解决;如何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这两种完全不同权力的联合、融合、联动。

董俊武法官谈到,管理人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管理乃至债务人复兴制度的实现。不仅是破产制度区别于其他清理性财产制度的特征,同时也是破产程序本身实现高效的关键保证。湖北省高院民二庭在破产案件中一直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工作,并作出许多积极尝试,在湖北省破产案件中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关于法院与管理人之间关系的处理,法院应充分尊重破产管理人在执业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这应该是最基本的原则;法院对管理人的工作应做到收放结合,寻找最佳平衡点。

陈宗斌副院长提出,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是基层法院工作的重点,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政府之间的关系决定了管理人应该独立行使职责。基层法院的难点在于维稳、法院要求的效率与管理人的管理的不同步。另外,陈院长非常赞同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分流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二单元: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南玉梅副教授主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曹文兵法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薛恒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祥斌律师分别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冯兴俊副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张炎法官、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舒业树院长参加与谈。

曹文兵法官的发言题目是困局与破解: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审视——以13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分析样本。曹法官通过对13件上市公司强裁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强裁案件中存在如下困境:一是过高的强制批准率忽视了对各破产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二是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的情形主要存在于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三是部分重整案件违反了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四是普通债权人、债务企业原有出资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公;五是重整计划异议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缺失。针对上述困境,曹法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切入,提出通过完善强制批准条件、建立重整识别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强裁前听证制度、赋予异议利害关系人充分救济途径、赋予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等途径,破解强制批准制度现有的困局。

薛恒律师的发言题目是论重整计划监督期管理人监督职权设置。首先,薛律师由一则具体案例引出了在重整计划监督期管理人监督对象、监督义务、监督方式及救济规则不明等诸多困惑。其次,薛律师检视了我国《破产法》确立的管理人监督职权。另外,薛律师还以美国“选择制”、法国“并列制”及英国“单一制”为例,进行了重整期监督职权设置的比较法考察。最后,薛律师就管理人的职权定位、管理人职权限定、细化管理人监督方式和确立救济规则等方面,对我国管理人监督职权设置提出了几点建议。

刘祥斌律师的发言题目是论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与股权负担的冲突与协调。首先,刘律师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及原因、股权质押及股权冻结两种股权负担形态。其次,刘律师介绍了两则案例的破解之法和河北省等多家法院就该问题的司法规定。最后,刘律师就该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做好尽职调查与协商工作;二是法院之间、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要沟通协调,法院之间加强联动,法院协调解除出资人的股权冻结手续,推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三是从立法角度明确出资人权益调整与股权负担冲突如何解决。

与谈环节,冯兴俊副教授首先对于刘祥斌律师的观点表示非常赞同,同时也对法院强制解除的正当性提出了思考;之后从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企业治理的角度就管理人的监督职责设置问题发表了看法;最后认为如何审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存在讨论空间。

张炎法官认为强裁制度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法院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以避免走向强裁滥用或拒用两个极端;关于重整计划监督期管理人监督职权设置则主要涉及权力的边界和具体行使;之后就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与股权负担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介绍了湖北法院的做法。

舒业树院长结合恩施州来凤县近几年破产案件的办理实践发表了看法,认为人民法院要慎用强制批准权,要审查重整草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尽量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认为薛律师的论文对于法院确定管理人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的监督职权具有积极意义;最后关于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和股权负担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认为应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

第三单元:个人破产制度研究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晓星副教授主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胡阳法官、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钱宁、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余江波分别发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颖副教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凤律师参加与谈。

胡阳法官的发言题目是破产法价值目标重构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设计。胡法官从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试点角度引入,并提出了三点看法。首先,胡法官介绍了当前我国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反思及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影响,她认为我国破产法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对债务人救济不到位,过分突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层面欠基础,配套制度不完善,社会观念待更新,这些都阻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然后,胡法官提出了构建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价值目标。她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价值目标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并救济诚实不幸债务人。最后,胡法官认为我国需要构建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主导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层面,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体系中,修改破产法立法、强调以保护债权人为核心价值并修改破产犯罪立法。同时要完善债务人免责制度,引入自然人破产监督人并落实债务人失权与复权制度。

钱宁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痛点——社会观念与法意识的转型。首先,钱博士指出,考察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并结合当前社会大众的法感情,不难发现,情感难以接受、对商人的不信任以及债权人的不宽容是为当前我国社会大众在法意识层面排斥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痛点所在。其次,钱博士介绍了国内外破产制度规则的历史嬗变,并得出了破产制度完完全全是西方的产物并深受宗教之影响以及我国传统社会并未孕育出破产相关理念与制度文化的结论。再次,钱博士对破产思维的法理念进行了分析,他介绍了东西方古代的社会规范和习俗,并指出国家法律的运作并非单纯的具有法律的独立性,而是有民间习俗渗透于其中,只有当多种素因的交互重叠和吸纳,才不会使国家权力渗透进市民社会后受到重重挑战。之后,钱博士对个人破产理念本土化建构的必然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即缺乏一种类似于西方基督教式的宗教传统,法律的生长具有一定内在逻辑,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对本土资源的考察与利用。最后,钱博士对个人破产理念本土化建构的应然路径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完成个人破产制度的本土化建构,需要尊重我国千百年来乡土社会良性的运行模式,构建法律规制、道德引导、政府主控、民间协调的多元化联动机制,以最终实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多元秩序一体化。

余江波硕士的发言题目是我国个人破产免责模式选择与条件设置。首先,余同学提出了两个问题: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应当采用许可免责还是当然免责的立法例以及我国应当如何设置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然后,余同学对破产免责立法价值与引入进路进行了讨论。他提出了诚信债务人保护为目的与从“严”开始为手段两个论述点,并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从而得出了严格条件建立在债务人保护之上的结论。之后,余同学对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模式选择进行了论述,他先对许可免责与当然免责的含义与理论争议进行了介绍,然后对是否另行申请与如何审查进行了域外立法比较,最终建议我国进行如下的免责立法模式选择。即当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时,其若未明确表示放弃免责,可视为一并提交了免责申请。当债权人提交破产申请时,因免责程序会较为严重地限制债务人的的权利,债务人需要另行提交免责申请。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对免责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赋予债权人异议权。最后,余同学对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他认为诚信债务人保护原则下免责条件设置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应否设置“良好表现期”?余同学对良好表现期进行了解释和介绍并且给了设立与不设立良好表现期的理由。二是不予免责事由应要求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三是应当赋予法院一定的裁量免责权。

与谈环节,刘颖副教授首先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总结,他认为胡阳法官从婚姻法第24条的司法实务角度,钱宁博士从比较法的角度,余江波同学从免责的模式和条件的角度奉献了三场精彩的展示。他认为三位发言人的出发点虽然不同,但是他们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是免责的理念。虽然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其带给社会最大的冲击是对普通群众理念的冲击。个人破产制度的理念包括恩典说与手段说,这反映了对个人破产的不同认识,如美国是手段说而日本则是恩典说。

吴凤律师对三位发言人的演讲主题进行了精炼的总结,并指出三位发言人的发言涵盖了个人破产立法的很多疑虑,她指出钱宁博士的发言详细的介绍了西方国家破产制度的发展,西方国家是先有个人破产然后有企业破产,从经验角度似乎可以借鉴学习西方的个人破产制度,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先有现货交易然后再有期货交易但是我国却恰好相反,因此我国在参照其他国家法律时需要考虑这些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否需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仍然值得探讨,我国个人破产的立法不宜着急。

与谈结束后,由于时间还剩6分钟,主持人陈晓星副教授发动现场进行了相关互动。此间,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刘岩对胡阳法官的发言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己的看法与胡阳法官存在着很多差别,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绝不仅是程序法方面且涵盖的价值目的更多地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胡阳法官对此回应称由于时间问题,自己并没有将自己的论文的其他很多部分表达出来,自己的观点与刘同学并不矛盾。

最后,主持人陈晓星副教授作出呼吁,在座各位共同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其制定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早在晚清时期就已经引入了个人破产制度,至今已逾百年。直言之,我们已经等待个人破产法一百多年了,不能再等待了!

第四单元:破产和解与清算制度研究

本单元由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黄家俊副院长主持,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立新律师、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光胜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杨治朋进行了发言,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汤正旗、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石一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才华律师参加与谈。

吴立新律师的发言题目是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的创新和思考。首先,吴律师认为,在当前破产重整失败率较高的大背景下,破产和解制度有其自身优势,不能被废除。其次,吴律师从一起其正在办理的上市公司破产和解案出发,引出上市公司破产和解过程中面临的交易所停牌与前置审批程序的难题。接着,吴律师提出破产和解制度的适用标准,即:1.属于轻资产型公司;2.自身财产担保的债务没有或者极少;3.未来发展前景可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4.实际控制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无异议。最后,吴律师创新性地提出了破产和解可能是拯救新型企业的一大选择。此处的“新型企业”,包括新经济、新零售、高科技、影视娱乐板块企业与资产轻、社会影响力大、市值高且营运价值依然存在的企业。

李光胜律师的发言题目是“破”之有道——对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不配合清算问题探析。李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破产清算中不配合清算的债务人主要采用罚款、拘留、承担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存在缺乏可操作性、惩罚力度过轻、赋予管理人的调查权过窄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人民法院对不配合清算债务人的处罚制度设置、增加不配合清算债务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情形、增加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债务人施行职业禁止、赋予管理人在债务人不配合清算情形下的救济权等方式加以完善。

杨治朋硕士的发言题目是纳税担保在破产清算中的适用何以可能。首先,杨同学从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受偿顺位之争引出了主题,认为其实质是法定优先权与意定优先权适用优劣探讨。其次,杨同学论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嬗变、消解税收优先权的逻辑起点与行政治理模式的转变解构税收优先权的必要性。再次,杨同学认为税收担保公私兼备的法律属性直接影响其制度目标之选择,即保障税收债权与平衡私法之债的利益关系并举。最后,杨同学提出了纳税担保破产适用困境的解决方法。

与谈阶段,主持人黄家俊副院长首先谈及了其在湖北省恩施州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感受。汤正旗副教授对本单元发言人的发言予以肯定和赞扬,认为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思考。在纳税担保在破产清算中适用的可能性上,汤正旗副教授认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并从同顺位债权的清偿顺序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石一峰老师提出,在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的创新上,上市公司通常适用破产重整制度,新业务模式的上市公司适用和解制度可能是因为其特殊壳资源的存在,有以和解之名行重整之实的可能性。

孙才华律师就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不配合清算的问题,针对发言人提出的“赋予管理人的调查权过窄”问题作了探讨,其提出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委托给律师的司法调查权,可以民事诉讼法中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规定来规制。

最后,主持人黄家俊副院长提出破产审判大有可为,破产是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最有效手段,是民营企业家解脱自己的救命稻草,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有力的利器,是盘活优良资产的最有力方式。

第五单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本单元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保国副院长主持。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爱国律师、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王炎律师分别发言。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余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负责人程继伟、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法院王军院长参加与谈。

张亚琼律师的发言题目是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张律师从法院、管理人、当事人和市场四个方面对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的实践情况进行剖析,指出其主要矛盾在于日益增长的破产案件与整体专业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随后,张律师以破产管理人协会为中心,指出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存在内部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和外部各种配套保护、监督措施有待健全等不足。最后,张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与展望:第一,着力提升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设立全国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第二,建立全面完善的执业报酬保障和执业风险防控机制;第三,推动建立科学的执业评价和监督机制,推动各中介机构之间的长效合作。

尹爱国律师的发言题目是破产管理人对虚假有执行名义债权的审查与处理——兼《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尹律师结合《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为对于有执行名义债权,管理人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但是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管理人不得直接予以调整或否定,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这样,既维护了已经完成的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管理人进一步勤勉尽责提供了法律支持。

王焱律师的发言题目是破产管理人团队:职责、结构与内部控制。王律师认为,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管理应当遵循事前和事中管理为主的理念,着重保证破产程序,并提出以下观点:第一,破产管理人团队符合组织的基本特征,其结构设计源于其法定职责;第二,破产管理人团队需特别关注专门化、部门化和命令链的形成;第三,在执行破产项目期间,团队负责人需要充分注意内部控制的五要素。

与谈阶段,余澜教授就三位发言人都有提到的“通过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管理人报酬基金”话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破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不单一,其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应当追求如职工安置等社会效果。管理人报酬基金设立的必要性在于,当“无产可破”导致无法支付破产的费用时,仍然要让破产程序继续进行,达到安抚债权人、安置职工等目的。并且,要注重对资金的来源、发放程序、条件、幅度等问题进行具体设计,不要将市场经济之法变成社会救济之法。

程继伟同志赞同余澜教授的观点,并向大家分享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管理人报酬基金的实践情况。

王军院长结合审判实际和“短板理论”谈了自己对律师等管理人和法院等司法机构在破产管理方面短板的认识。在律师等管理人方面,专业化和职业化如何结合成为主要难题,使得管理人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他指出,对于专业化问题,要求破产管理人组建团队来共同履职;对于职业化问题,要有完善的财务保障,以保证管理人团队能顺利运转下去。在法院等司法机构方面,他指出单靠法院不能解决破产管理中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应促进司法行政的融合,推进府院联动。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小丹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致辞。

张素华教授指出,破产法对相关人员法学功底、人生阅历及社会认知都有极高的要求,涉及各个部门法,是公私法之间与私法内部的融合。未来民法典的颁布将是对破产法的检验。此次论坛“高大实”。所谓“高”,一是定位高,契合党中央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要求;二是层次高,杜万华专委与李曙光老师“联袂演出”。所谓“大”,首先是规模大,有接近300人参与,涵盖了法官、高校教授、管理人三支队伍;其次是视野大,专题讨论涵盖了五个单元的内容。所谓“实”,即本次论坛立足破产法中的实务,涉及了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涉及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破产的差异,同时对个人破产的立法模式、免责条件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另外,张教授也对破产法论坛作出了期待,希望以后的论坛能够更加聚焦问题,更为务实,能够改变人们对破产的误解,使其认识到破产是凤凰涅槃,破产法具有人文关怀和温情。

最后,张教授代表本次论坛承办方对协办单位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赞助表示感谢。

拟稿:曾彪、曾佳、蓝伟、金林涛、刘娜、王倩莹

摄影:喻张鹏

编审:钱宁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编: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