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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社会法论坛第七期成功举办

日期: 2017-12-13      阅读:

2017年12月8日晚,武汉大学珞珈社会法论坛第七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如期开讲。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林嘉教授带来了一场题为“互联网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及回应”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张荣芳教授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喻术红教授担任与谈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冬梅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黎大有老师、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罗勇律师、西南大学法学院杨复卫老师以及武汉大学法学院班小辉老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各专业、各年级本硕博学生也积极参加了本次讲座。

林嘉老师从“我们正处于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工业革命与劳动法制的演进”、“互联网革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我国劳动法的回应”四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以及我国劳动法应当如何应对的问题。林嘉老师首先从人类社会的四次变革谈起,指出第四次工业革命给中国带来了很大契机,并就当前热门的“人工智能”话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人工智能正在全面渗透人类生活,其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已经出现。其次,林嘉老师分别从前三次科技(工业)革命与劳动法制的演进以及第四次工业革命对现代劳动法制提出的命题展开,认为过去劳动法面临的可能多是技术问题,今时今日科技革命给我们提出的,已经是劳动法伦理问题。诸如云端数据下的平台是否为雇主、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为劳动者等问题均需重新审视。紧接着,林嘉老师谈到了互联网革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科技革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也给劳动法带来了新挑战。网络平台经济的兴起产生了设置多重法律关系的需要,结果导致雇主身份识别的困境。同时,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也受到了冲击。对此,林嘉老师从法政策的角度考量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当何去何从,认为在当前的共享经济模式下,首先应当处理好“劳动者与企业间的利益博弈”、“某些行业发展与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两对利益关系。最后,林嘉老师建议,我国劳动法可以从中间劳动者(劳动关系)理论、与中间类型理论相配套的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民法和劳动法的协同保护等方面着手,对当前互联网革命对我国劳动法带来的影响做出适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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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主持人张荣芳老师认为本次讲座很清晰地描绘了互联网革命的特点,及其对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调整规则的挑战与冲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应对挑战的原则与具体对策,内容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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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喻术红老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对于新业态中从业人员的保护,将其纳入劳动关系并非唯一途径,可以从社会安全网构建、职业灾害保险的角度加以研究,同时中间道路是可探寻的路径之一但也存在局限性。第二,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在工业时代背景下形成的,以从属性标准为核心。对于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用工模式,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否仍然适用、是否应设定一个新的判定标准或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做出适当调试以适应新的发展值得思考。第三,对于新业态,应当持包容的心态,不要急于将其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范畴,应当观察其发展以做出更为合适的选择。第四,需要考虑新兴就业群体的个性化需求,是否完全纳入劳动关系还需考虑这类从业人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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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老师也与林嘉老师进行了精彩的互动交流。刘冬梅老师认为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当前社会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整个大趋势的判断其实是一致的,一者是对大背景的判断,再者是对劳动法大趋势的判断,均提到有些地方可能需要脱钩,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弱化,而有些地方可能需要新建。黎大有老师认为,科技革命的到来也带来了劳动法革命的时代,从属性标准可能不再是劳动法中的核心问题。科技的进步给法律带来挑战,但立法不宜轻动。罗勇律师认为需要重新思考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二者并非截然分开,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纳入雇佣合同,以作为劳动法的私法基础。杨复卫老师提出了两点疑问:其一,远程工作的性质是承揽还是劳动雇佣;其二,在现行劳动法框架范围内应如何对新型用工关系进行保护。班小辉老师首先谈到了“好厨师APP案”,该案指出,当前有关平台劳动关系的问题,相关诉讼具有“试诉性强”的特征;随后提出劳动法的未来应该是什么样的、劳动法的理念是否应当发生转变即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转变为对工作关系的调整的思考。

在最后提问环节,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16级硕士生林娜就中间类型主体问题向林嘉老师请教,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对于中间类型主体的提出并非在科技革命的背景之下,那么在引入时是否需要考虑其他处于灰色地带的主体从而可能导致问题更为复杂。对此,林嘉老师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

至此,武汉大学珞珈社会法论坛第七期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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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林娜;影:刘晨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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