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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讲座成功举办

日期: 2017-11-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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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日晚19点,适逢第一届“中国损害赔偿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举办之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民商法争鸣》执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东亚侵权法学会副秘书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王竹教授应邀莅临珞珈,于武汉大学法学院323会议室进行了一场以“‘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为主题的精彩讲座。本场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众多师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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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肇始,杨巍老师对王竹老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表达了对王竹老师讲座的期待之情,随后,讲座正式开始。本场讲座的主要内容基本围绕“批发”与“零售”两个概念展开,共分为四个部分。王竹老师首先阐明了“批发”与“零售”的比喻及其内涵,接着指出了“‘两步走’编纂民法典”战略中“从‘零售’到‘批发’”的立法理念之应然转变,之后又分别从“批零兼营”和“主营批发、兼顾零售”两个角度对《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和内容评析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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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发”与“零售”的比喻

就本部分内容,王竹老师从历史视角对“批发”与“零售”进行了梳理。新中国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前两次的立法方针均为“批发”,而第三次则从之前的“批发”转为“零售”,并由此涌现出了一大批的单行法“零售”成果。第四次民法典制定从“零售”阶段转入了“批发”阶段,但遗憾的是,所制定的2002年《民法(草案)》流于形式汇编。王竹老师指出,“批发”和“零售”的表面差别在于立法对象的不同,前者是整部民法典,后者则是未来民法典的各编;实质差别在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前者是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宏观理念,后者是民法部门问题解决的微观理念。立法理念之差,将直接决定立法草案的“体系构建”或“问题解决”导向。“批发”的理念可以指导分编制定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典,而“零售”理念指导下制定的民法典可能仅仅是民事单行法的汇编。而且,在《民法总则》中,这种差别可以更轻易地得到体现。

二、从“零售”到“批发”:“两步走”编纂民法典

在本部分,王竹老师认为,在民法典的编纂中,“零售”是指分编制定未来《民法典》各编,“批发”是指将民事单行法法典化为《民法典》。《民法通则》是对民总的“详细零售”和对民分的“简要批发”,其长期以来都保持着民法总则的“零售地位”。而“零售民分”和“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都是“零售”模式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故此,理想的民法典编纂途径应当是“批发”,但其现实困境在于欠缺立法规划。尽管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王竹老师依然主张,立法机关不应再留恋“零售”阶段,而应尽快转入“批发”阶段。据此,王竹老师提出,“两步走”编纂民法典的实质是“两步批发”民法典:第一步是“先行批发”民法总则,将《民法总则》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民事基本法颁布,并在实质意义上更新民法总则之制度;第二步是“后续批发”民法分则,民法分则草案将于2018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并最终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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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零兼营”:《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

在王竹老师看来,“批零兼营”意味着《民法总则》具有双重定位:一方面,《民总》标志着“零售”阶段的结束,并对《民法通则》的总则部分进行了全面更新;另一方面,《民总》标志着“批发”阶段的开始,是对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全面规定。而就前者而言,在《民总》对“零售”的更新中,也体现了一些立法上的思维定式,比如《民法总则》第11条中“有特别规定”的表述,就是对之前立法技术的盲目依循,事实上根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这一规定完全就可以解决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根本无须作出此等规定,故第11条在理论上可被废除。就后者而言,王竹老师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一书中,对“先行批发”的内容作出了较为细致的安排。

四、“主营批发、兼顾零售”:《民法总则》的内容评析

王竹老师认为,《民法总则》条文的立法功能应当是“主营批发、兼顾零售”。主营批发,是指《民法总则》大部分条文将编纂到《民法典·总则编》中;兼顾零售,是指《民法总则》少数条文直接或间接地确立分编各编规则。其中,“批发”又包括“确定批发”和“暂定批发”,对于“确定批发”的民法总则规则,民法总则中规定有改变规则、删除规则、明确规则、区分规则和新增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对此有显著体现。而《民法总则》中“暂定批发”的规则主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和民法法源种类与顺序的规则。就“零售”部分而言,《民法总则》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的条款均有“零售”,王竹老师对这些条文的利弊得失一一作出了评判分析,认为这些规则的安排大都不够妥适,但依然有个别可取之处。

最后,王竹老师表示,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明确并坚持民法典编纂中的“批发”理念,抓住历史机遇,找准历史定位,制定出一部具有竞争力且能引领21世纪立法趋势的民法典。

讲座互动环节,在场同学分别就如何在仓促的立法期限内保证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以及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具有何种联系与区别等问题,分别向王竹老师进行提问。王竹老师的详细解答,不仅消除了长期以来困扰同学们的疑惑,也让同学们对相关问题有了更广博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在讲座接近尾声之际,杨巍老师对王竹老师的讲座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王竹老师在讲座中采用的历史学、地理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观察视角,以及大数据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展现出了其法学研究手段的与众不同之处,值得赞叹。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杨巍老师也表达了自己的不同见解,相关理由同样颇值赞同。学术研究贵在百家争鸣,正是在这样的观点激荡中,学术才得以发展更新,学术之流才会有源源不断之活水从而永葆活力。

最后,杨巍老师再次对王竹老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了诚挚的感谢,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赵亚宁;供图: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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