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青年公法学术坊第二期“宪法与司法”成功举办

日期: 2017-12-04      阅读:

20171130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法学评论》编辑部、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承办的青年公法学术坊第二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成功举行。

DSC01004.JPG

本次活动的主题为“宪法与司法”,主讲人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翔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旭教授,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白斌副教授。活动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主持,吸引了法学院众多师生积极参与。

DSC00978.JPG

(江国华教授主持)

活动伊始,主持人江国华教授向在场的师生隆重介绍了三位主讲嘉宾,大家对三位老师的到访报以热烈的掌声。随后,三位主讲人就“宪法与司法”这一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

张翔教授从“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司法中的合宪性解释”“司法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三个问题出发,对主题进行了阐释。针对第一个问题,张翔教授提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我们应回归宪法,保障审判独立。现行宪法已取消了人民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为司法体制改革留下了空间,今后应当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以顺应宪法的变动,保障审判独立。对于第二个问题,他指出,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自然应当受到宪法的约束。我们要将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贯彻到司法中去,可行的方法是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让宪法体现在司法文书的说理部分。对于第三个问题,他认为在不宜突破现有制度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置专门委员会如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而司法机关虽然不能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但是可以参与到这一机制中去。

image.png

(张翔教授)

白斌副教授首先提出,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人民福祉这三个部分有强烈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缺少对宪法中国家机构部分的原理说明,尤以司法制度部分为然。此外,以宪法总纲为代表的公共福祉这一领域也值得关注。随后,白斌副教授阐释了我国宪法如何适用于司法实践的问题。他指出,即使宪法在实际生活的运用并不广泛,我们也应当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和解释,要对宪法规范有一个整体而健康的理解,时刻准备好以成熟的成果来应对今后可能会出现的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如果我们一直停留在对宪法浅层次的理解,即便宪法有效实施,也不能给人民带来福祉。最后,白斌老师还分析了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并提出,对宪法首先要进行溯源的解释,再考虑如何保障实施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时刻关注宪法中的核心价值。

DSC00988.JPG

(白斌副教授)

王旭教授对司法这一概念进行了解构,将之分为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进行阐述。在理念层面,司法代表了人类的正确思维,正确性是法律最重要的特征,不过法律系统需要政治系统的执行力,否则会流于形式。在制度层面,应当在宪法的范围内对司法进行体制调整,依照宪法的规定对法官的职责进行正确的定位。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司法权的规律”这一重要的概念,是使司法符合宪法期待的重要契机。在技术和实践层面,法官和检察官在个案中引入宪法的价值,通过宪法来解决争议,让人民感受到实在的公平正义,是实现司法与宪法一致性的重要途径。

王旭.jpg

(王旭教授)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中,在场同学分别就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立、能否依据法律解释宪法、基本权利的范围、是否应该借鉴西方的宪政体制等问题踊跃提问,三位老师都作了认真、专业的解答。

观众.jpg

在活动接近尾声之际,江国华教授对本次活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进行了三点总结:第一,判断宪法的实效性要看宪法的具体实施,这不仅体现在司法个案中,在国家机构配置、国家权力配置等方面也有体现;第二,要先通过立法将宪法具体化,法官再以此作为判断个案的依据,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参照宪法,同时宪法需要对司法给予更多的关注,公民权利只有在可诉时才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第三,司法改革中会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宪法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助力。

最后,江国华老师再次对张翔、王旭、白斌三位老师带来的精彩演说表示了诚挚的感谢,本次活动在全体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苏怡)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编: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