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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两个经济法问题”学术讲座顺利举办

日期: 2017-09-20      阅读:

201791719时,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带来“《民法总则》中的两个经济法问题”学术讲座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举办,讲座由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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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孙晋教授对史际春教授进行介绍。史际春教授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经济法学科带头人、《法学家》主编,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过两次报告。史教授对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相邻法都有着精深的研究,也正是基于此,他能够对我国民法与经济法“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得出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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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史际春教授的讲座正式开始。史教授提出了《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修改中的两个问题。第一是《民法总则》将政策排除在民法适用渊源外这一做法存在的问题。史教授介绍,《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改变了《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即《民法总则》取消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史教授预想了政策被排除适用可能造成的乱象,分析了《民法总则》将政策排除适用的原因,再从法和道德、宗教、行规、家法、政策的关系入手,界定了何为“政策”。他指出,政策早已不再是人治,而拥有了更为严格和规范的制定程序。更重要的是,他认为,政策与法在形式上渊源趋同,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现象十分明显。因而,没有政策“法律”将难以适用,须由政策对“法律”进行梳理并作为其适用指南。《民法总则》取消民事活动对政策的适用,缺乏对政策的深层次理解。

第二是《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的修改存在的问题。《民法总则》将法人的分类修改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然而,他认为民法不应该将法人是否营利纳入到考虑范围中,民法真正应该关注的是非自然人参加民事关系时的人格或主体地位及其行为的责任归属。另一方面,法人是法律体系中共有的概念,法人可以基于不同的部门法产生,而不同的部门法对法人又有不同的调整方式和关注方向。比如,经济法上也有法人制度,据此成立的法人也会参加到民事关系以及其他各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中。总的来说,依任何法律成立的法人,都可以依法参加任何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中,不需要其他法律机关进行认可。故而,法人本质上都是具体的,法人制度不需要“顶层”框架和一般规则,民法也并不能设立这样的一般规则。随后,史教授提出了民法规制法人的应然方式,接着还就法律为何以及如何调整营利与非营利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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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自由提问。同学们兴趣浓厚,认真专注,纷纷举手欲向史教授请教。第一位提问人武汉大学博士生问到,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如果上级政府未制定相关政策,那么下级政策是否可以予以变动?《民法总则》对经济法带来的最大挑战又是什么?第二位提问人武汉大学硕士生对“法律”的狭义解释表示困惑,其还认为史教授对法人制度的见解对学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位提问人湘潭大学硕士生提问到,对于PPP的问题,一直都是政策在调整,没有专门立法,不同部门会基于不同的角度出台政策,那么同级政策性文件出现冲突应如何看待?第四位提问人武汉大学大一新生提问道,不同国家对法人制度规定不同,如果发生国际纠纷,当事人的资格该如何认定?最后一位提问人武汉大学硕士生问到,在当前《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已做规定的前提下,民法具体的法人制度又应当如何构建?史教授就上述问题一一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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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孙晋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总结。孙教授对史教授的辛勤付出以及非常具有前瞻性、颠覆性和挑战性的演讲表示感谢。对史教授提出的“政策”问题,孙教授认为,在研究竞争法时,法律与政策往往是分不开的。在中心成立之初,他选取了“竞争法与竞争政策”作为中心名称,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当前,特别是在竞争法领域,法律与政策是无法分清的,在政策中,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实施效果、法律责任基本完备,而这也正是史教授谈到的政策法治化与法的政策化现象。因此,《民法总则》取消政策适用的做法,值得我们推敲和质疑。对史教授提出的“法人”问题,孙教授谈到,《民法总则》出台后,对法人制度的质疑是最为密集的。而这其中,国有企业制度对此修改表现出来的问题尤为明显。在分类改革的背景中,公益性国企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分类模式下将无安放之处。最后,孙教授表示,史教授站在理论的高度,跨法学学科审视民法总则,站得高却又潜得很深,从基本法理缓缓道来,环环相扣、逻辑严谨、论证严密。孙教授对其理论创新的勇气和学术质疑的态度表示钦佩,同时鼓励同学们应该学习史教授研究问题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潜心钻研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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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9点半,“《民法总则》中的两个经济法问题”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闫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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