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我院师生应邀出席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

日期: 2017-10-31      阅读:

商业法6

20171028日,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共享经济与法律”研讨会在浙江省宁波市成功召开。本届商业法学术年会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主办,宁波青藤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协办。来自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的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各院校研究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大型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100余人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罗昆副教授以及硕士研究生高郦梅同学应邀出席并在研讨会发言。

商业法1

28日下午的分论坛研讨会上,孙晋教授作为第一分论坛的报告人,以《徘徊在垄断行为边缘的GPO》为题做主题发言。孙晋教授认为,GPO作为一种医药集团采购模式,不同于政府采购,其摆脱了政府主导招投标模式下更多的行政权力控制,民营企业成为了直接管理和工作主体。原本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机关又将采购事宜委托给作为社会第三方的民营企业,由民营企业管理药品集中采购,并且管理和维护药品互联网采购平台。因此,深圳GPO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其谈判议价行为不仅包含其市场自主调节行为,同时带有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的行政权力调控色彩。孙晋教授认为,如何使GPO模式形成价格公平竞争的局面仍需要继续探索。就目前来看,导致权力寻租、腐败滋生,让一项好制度变异的垄断行为还是潜在的。

商业法3

28日下午,高郦梅同学就《共享经济下微商传销界定的反思与重构》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高郦梅同学认为,共享经济包括不同人之间对生产资料、产品、分销渠道、以及处于交易或消费过程中的商品和服务的共享。微商通过朋友圈转发共享,其经营模式是共享经济在电商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微商合法多层经营与传销在形式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是否以销售为利润来源、是否设置虚高商品价格、是否重视消费者保护四个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面对微商发展进程中遭遇的法律困境,结合微商传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应以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作为认定微商传销的共同标准。商业法4

随后,本次会议进入总结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代表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宣布了本次年会的优秀论文,并颁发了奖状。此次共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我院共3人获奖,其中2人获得二等奖,1人获得三等奖。二等奖论文为罗昆、高郦梅的《共享经济下微商传销界定的反思与重构》;三等奖论文为袁野的《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路径选择》。商业法5

(供稿人:高郦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编: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