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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第六期“珞珈青年学者法治论坛”成功举行

日期: 2013-01-04      阅读:


12月27日下午2点半,法学院“珞珈青年学者法治论坛”第六期在法学院332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宪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依据与方法”,由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的伍华军老师做主题报告,法制史教研室的张烁老师主持,民商法教研室的余立力老师和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的祝捷老师担任评议人。廖奕、罗昆、陈金林、杨巍、李承亮、吴宇、武亦文、梁雯雯、陈风等老师、香港大学的柯静嘉博士以及我院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伍华军老师指出,当前,学界对“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形成了普遍共识,即“一国两制”理论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是解决中国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方式。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使“一国两制”这一理论构想上升为关涉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原则。但是,针对香港、港澳特别行政区的语境下、我国现行宪法应该怎样实施这一问题,我们仍然存在着一些重视不足、认识不清的问题:一方面,香港、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实施问题没有得到各有关部门和理论研究的广泛重视;另一方面,在香港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因宪法实施产生的一些争议,经常被湮没于基本法的讨论当中,没能得到宪法层面的充分讨论。伍华军老师认为,这些情况,突出反映了我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的认识障碍,也更加体现了宪法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的迫切需求。
伍华军老师系统梳理了关于“宪法是否能够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一问题的各种争议和主要观点,认为当前学界对上述问题的看法,根据对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效力认识的不同,可以分为不适用论、一条适用论、部分适用论、区际差异适用论等不同的观点。通过分析,伍华军老师认为,上述观点均存在一定的不足。
伍华军老师进一步阐述到,我国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一方面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具有必然性。从必要性上看,首先,这是宣示主权的要求,只有宪法得到普遍实施,才能更加有效地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权;其次,这也是建构认同的需要,只有宪法得到普遍实施,才能更好地塑造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公民认同、国家认同和宪法认同。而且,从宪法本身的属性和宪法、基本法的规范分析来看,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实施也具有必然性。
伍华军老师最后指出,对于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认识,首先要基于对宪法实施的理论梳理。宪法实施由两部分构成,即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基于此,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全面实施、间接适用、共同遵守。
针对伍华军老师的主题发言,余利力老师和祝捷老师分别进行了点评,部分老师和同学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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