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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资深教授Michael Bothe先生访问环境法研究所

日期: 2011-04-15      阅读: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资深教授、德国国际法协会前主席、IUCN环境法委员会前任副主席Michael Bothe教授,应环境法研究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法治”70后团队的邀请来所访问。
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会见了Bothe教授,双方愉快地回忆起2003年第一次见面的情景,并对中德环境法的晚近发展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随后,Michael Bothe教授以欧洲气候变化法为主题用流利的英语进行了讲演。环境法研究所秦天宝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罗吉副教授和胡斌老师出席,环境法专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部分政法干警班的学生和中德班的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演讲内容分为三大块:第一部分,是关于欧盟的基本框架,主要介绍了欧盟的立法权以及国际法主题地位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京都议定书的基本责任问题,包括排放权交易问题以及各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所达成的混合协议,对于减排责任的落实方式主要包括控制、报告、评价等。最后一部分,教授介绍了欧盟在气候变化领域的主要进展和贡献,欧盟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节约能源政策和“泡泡”政策。
然后,胡斌老师对Michael Bothe教授的演讲进行了简要的中文翻译和概括,即把时间交给同学们进行提问。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主要是:欧盟内部是否存在统一的能源立法?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如何实施和贯彻?以及德国政府是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有什么可供我国政府借鉴?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Michael Bothe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首先,由于欧盟内部各国能源利用情况的巨大差异,目前并不存在统一的能源立法,但是许多相关的统一标准正在谈判中,虽然只是政治层面的,不过都在持续推进中。其次,教授指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一个非常“好”但是又“软”(即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其运用并不限于气候变化领域,还包括臭氧层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诸多领域,是一项普适性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其贯彻尚缺乏有效的保障,目前国际社会主要是通过鼓励各国为一定行为来落实该原则。
另外,秦天宝教授对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贯彻进行了补充,提出欧盟内部实际上已经较好的贯彻了该原则,根据各国的经济状况及发展要求承担减排义务,也许欧盟的经验可以较好的推广到国际社会。


最后,本次讲座在大家意犹未尽的讨论中结束。Michael Bothe教授的演讲清晰、精炼且包含了大量的最新信息,前往参与讲座的师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本次活动也是70后学者学术团队本年度另一次国际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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