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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术红教授和张荣芳教授受邀参加“疫情的社会法应对”学术沙龙

日期: 2020-03-02      阅读:

新冠肺炎席卷而来,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企业停工、学校停学,社会各界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段时间许多社会法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也随着疫情凸显出来。为此,2月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主办了主题为“疫情的社会法应对”的学术沙龙。我院喻术红教授和张荣芳教授受邀参加本次沙龙并作主题报告,与国内社会法专家学者及同学进行研讨。由于疫情的影响,本次沙龙采取线上形式进行。现将本次沙龙的主要内容呈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阅。

喻术红教授:《重大疫情对劳动法的影响及其立法回应》

喻术红教授讲述了三个层面的问题,即“疫情时期折射出的劳动法问题”、“武汉封城以来中央劳动用工政策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梳理与问题”及“立法回应”。

1.疫情时期折射出的劳动法问题

就劳动法领域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第一,由“李文亮医生事件”映射出劳动法上的“吹哨人保护问题”,虽然对李文亮医生给予了工伤认定,但对于这个问题背后反映出的问题仍值得深思,如重大信息如何进行披露,对这些“吹哨人”如何进行保护等;第二,疫情中特殊群体尤其是医护人员的保障问题。很多医护人员在疫情中感染死亡,那么如何在特殊时期保护他们的安全,以及在抗疫期间他们的家人、需要照顾的人如何进行保护;第三,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以及隔离期间、观察期间与医疗期的衔接问题;第四,停工停产、延迟复工等期间工资待遇处理及与休假衔接问题;第五,复工复产后的劳动保护的问题,如安全措施的配置,劳动者不愿意复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等;第六,共享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第七,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在劳动法上是否适用?是否引入劳动合同中止问题?

2.武汉封城以来中央劳动用工政策文件和地方规范文件的梳理及其问题

在重大疫情时期,为了应对这次疫情,国家层面各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共出台了414份文件。其中,国家层面约有52份,主要涉及复工复产、劳动保护、薪酬管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交通保障、就业管理八个方面。地方层面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出的回应。喻术红教授对这些文件进行梳理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重复性问题。这些文件从各个省到地级市存在大量的重复内容;第二,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这414份文件中很多充其量只能算规范性文件,其中不少文件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没有立法权限或立法依据。例如人社部05号文件和11号文件,人社部是否有这个权限,我认为值得考量;第三,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一是与上位法冲突,二是地方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例如春节延期假的规定及延迟期间的待遇问题;第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问题。目前,域外关于疫情应对的实践,我们仅仅搜索到了加拿大、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其主要涉及不可抗力期间对于隔离期、观察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加拿大主要通过就业保险补偿隔离期的雇员,不合乎条件的通过联邦失业救济计划获得补贴。香港地区对被隔离的人通过紧急财政援助计划,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贴。新加坡在2013年将SARS列入《工人赔偿法》中,通过家庭隔离津贴计划对需要隔离的人给予支持。台湾地区2003年制定的《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中规定了带薪公假,设立了五百亿台币防疫经费补贴雇主。但今年新冠肺炎后台湾地区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强制性带薪休假措施,从原来2003年的带薪公假到现在的无薪隔离假,它的考量有两个方面,一是考虑到重大疫情本身作为公共事件应该由政府承担,以前由雇主承担实际上增加了雇主的负担,二是这些带薪休假的受益群体为有工作的人,不能保障没有工作的人。

3.立法回应

对此,主要提出三个建议:第一,对现有的立法进行整体反思,尤其是对疫情时期的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制定特别法律,例如,制定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时期的劳动关系特别法,不仅针对疫情,还包括地震、水灾等,目的就是避免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出现大量的重复立法,提高立法的权威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便捷。再如,制定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法,包括特殊时期与平常时期的保护;又如,制定公益举报人保护法;第三,将来在修改劳动法时要注意分层保护理论,确立豁免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群体的豁免,也包括中小微企业豁免;第四,对于新的用工形态,立法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张荣芳教授:《新冠疫情下的社会保险政策问题》

张荣芳教授讲述了三个层面的问题,即“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1.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

以人社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关于“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为出发点,张荣芳教授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条文解读”、“如何适用”、“相关疑问”及“个人观点”。

第一,对于条文中疫情期间的工伤认定主体之“相关人员”如何理解,受单位委派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相关人员?如受保洁公司委派从事保洁工作的人员。当然,志愿者不在该范围内,若其感染新冠肺炎应当如何处理属于另外的问题;第二,对于医护及其相关人员认定为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哪一条规定,是职业病?还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抑或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冠肺炎抢救无效去世后,武汉市人社局发布通报将其认定为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第三,我国现阶段立法将“事故伤害”和“疾病”分开规定,那么受到事故伤害能否包括因工作原因患病?抑或为什么不能算职业病?职业病是工作上有毒有害因素导致身体损害甚至死亡。我国目前职业病的认定标准不合理,必须是法定的有毒有害物质、规定的职业病类型;第四,在现行的工伤认定标准面临巨大冲击的情形下,个人建议应当建立抽象标准或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作为抽象标准,将因事故导致的伤害范围放宽至包括疾病,即由工作原因引起或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2.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层面,张荣芳教授介绍了新冠疫情下因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条件和支付范围的变化而带来的相关问题。

第一,放宽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条件。正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费不能欠缴,且经登记缴费等一系列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才有资格享受相关待遇。因登记、缓交或延迟缴纳相对应期间的待遇基金不予支付,养老保险除外。现有支付条件规定本身不合理。而新冠疫情下,保险申报、缴费手续无法按时办理,并不影响待遇支付,只要疫情过后3个月以内补缴即可。该支付条件的放宽适应了事故与保险基金之间正常的对应关系。从这个视角讲,这种放宽是合理的、应当的,不仅应在新冠肺炎期间放宽,更应当推广到正常的保险期间;第二,扩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新冠疫情下,失业保险基金除了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助金也纳入了支付范围;稳岗补贴范围大大扩展;医疗保险待遇不受目录、支付额度、用药量的限制。这将会带来两个突出的问题,其一,失业保险基金是否应当支付失业救助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不一样,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预防风险和保险事故的风险分摊金,社会救助来源于政府财政,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基金均不能够支付失业救助的待遇。其二,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是否能承担起如此大的支出?武汉市一年的职工医保基金预算、决算的标准约为210亿,武汉市确诊患者与疑似患者保守估计约7万人,按照每个人20万的救助标准(有关报告显示重症患者的治疗费40万,一般患者20万左右),如果医保基金支付140个亿,职工的医保基金将如何运行?

3.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方面,张荣芳教授介绍了“社会保险基金是否要坚持收支平衡”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如何平衡”这两个问题。

第一,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方面,正常的保险基金待遇必须维持,不能降低。国家亦出台文件要求扩张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方面,国家出台减免保费的政策,而减免收入一定会导致基金出现缺口,那么在遭遇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下,“收不能收,支必须支”,是否还要坚持收支平衡?其一,立法坚持社保基金自身应首先实现收支平衡,如坚持用社会保险方式解决现在的劳动风险,那么基金的收支应该平衡,否则制度无法持续运行;其二,地方政府不仅作为保险人进行基金的管理,承担基金收支平衡的责任,而且也是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者,这样的双重身份会有冲突。如医疗保险是基金内部实现平衡,政府既管理基金又作为决策的制定者,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待遇权利的实现会存在很多的风险,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应该坚持内在的收支平衡原则。第二,社会保险基金如何平衡?其一,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实现保险精算,坚持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尤其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分离,否则社会保险基金无法独立,更无法实现平衡,从而使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无法实现。其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作为公共卫生支付的范围本身应当由政府财政承担,而不是由基金承担。

在自由研讨环节,大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喻术红教授和张荣芳教授也对相关的疑问做出了回应。本次沙龙提出了许多相关的前沿问题,希冀为新冠疫情下面临的社会法问题的解决提供新视角、新方法。同时,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也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和同学们的参与。希望我们早日战“疫”成功,春暖花开时再会于珞珈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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