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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九讲| “《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规定的体例、模式和适用策略”成功举办

日期: 2020-06-28      阅读: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迎来了法治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在2020年6月7日开始在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2020年6月27日早9:00,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九讲隆重举行。

本次讲座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主讲,主题为“《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规定的体例、模式和适用策略”。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参加此次讲座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众多师生以及海内外司法实务工作者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在讲座正式开始之前,冯果院长向大家隆重地介绍了龙卫球教授取得的卓越的学术成就;强调中国民法典颁布在21世纪,既不同于农耕时代的民法,也不同于工业时代的民法典,作为一部现代民法典,如何回应信息泛滥和信息不断被攫取和利用这样一种现实情况,是立法过程中高度关注的话题;真挚地感谢了龙卫球教授能够接受邀请参与本次讲座。龙卫球教授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民法典》个人信息规定的体例、《民法典》个人信息规定的模式以及对于这些规定的适用策略。

开场,龙教授指出关于个人信息立法的积极态度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需求的回应,是符合时代特点以及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对权利保护更充分有效的期待的。龙教授认为在今天个人信息纳入民法典主要有两大意义:其一为信息化和数据化导致的新型人格权的发展之下,个人信息纳入民法典是信息化时代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格需要;其二是满足了数据化时代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求,符合数字市场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接下来龙教授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讲授:

首先,是民法典个人信息规定的原则和体例。龙教授认为,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规定的原则有三个:有利于数字创新与数字经济社会的人文生态和正向互动;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数字经济的底线要求;尊重个人信息保护的数字经济平衡要求。这三大原则是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的内在、外在原则,更是体系原则。龙教授通过分析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规定的体例,结合《民法典》总则编与人格权编的框架与有关重点条文,综合分析了起草过程中的思路与表述的变化。

其次,是民法典个人信息规定的模式。龙教授从关于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争论开始分析,对于是否引入“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介绍了立法前后不同的观点。在这之后,龙教授分析了现代信息化生活条件下更有效的个人信息新型人格利益设计模式,即“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型人格利益机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严格区分隐私权的法益,要认识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二者的不同;第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型人格法益机制,即确立“义务+权利”的复合机制,引入义务治理和权利特殊保护两套规范与个人信息主体的三项权利;第三,个人信息概念的分析。龙教授提出从《民法典》总则编第111条与人格权编第1034条第1款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纳入了人格权名目下,并详细评析了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概念的规定。之后,龙教授从cookie信息和生物特征数据探讨了大数据精准营销及其合规问题,以及当下热门的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规范问题等。第四,个人信息保护的两组一般义务:信息处理者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首先是信息处理者的积极义务(1035条),龙教授认为存在以下理解要点:一是强调了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和不得过度原则,并与欧洲GDPR第5条进行了对比。二是相关处理行为应当符合4个必要条件:信息主体自己同意或监护人同意、公开处理、明示处理要求(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约定。三是处理的界定问题,包括处理者与信息控制者的关系。其次是信息处理者的消极义务(1038条),龙教授认为存在以下理解要点:一是不得泄露或篡改个人信息;二是未经同意不得非法提供,但匿名化例外;三是附带保护义务包括技术保护义务以及补救和报告义务。一方面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1037条)。龙教授认为理解要点包括三种请求权,即查阅或复制请求权、异议或更正权和删除请求权,对比了欧洲GDPR的访问权、修改删除与限制处理的权利、拒绝权与免受自动化决策限制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等;除此之外,还分析了请求权的效力以及与人格权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第六,信息处理者的免责规定。龙教授指出,第1036条规定信息处理者违反义务承担责任的例外:一是合理处理合法公开信息,包括自然人自行公开和其他人合法公开两种方式;二是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第七,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龙教授指出,第1039条明确了公共机构负有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在义务主体上扩展至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义务内容上规定了保密和禁止行为,并强调了公共机构的数据不等于公开数据。

最后,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适用策略。龙教授认为,适用策略具体而言第一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和体制性;第二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的开放性;第三要注意数字经济保护的整体性。尽管“总则”确立了双重保护的更高体制,但对于数据利益应当进一步立法明确,以期坚持和实现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利益的平衡。龙教授指出,对于这种框架法益的权利行使和侵权保护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且民法典之外单行法的保护机制如何设计和适用,具有极大的体系复杂性。

在与谈环节,冯果教授和张善斌教授对于本次讲座进行了深入点评。冯果教授对此次讲座发表了三点感言:第一,通透。怎么处理私权和公权,怎么处理个人信息和数字经济发展,龙教授都讲的非常通透。第二,清晰。本次讲座从时代背景入手,道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剖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模式,并基于实践提出策略,条分缕析,环环相扣,逻辑清晰。第三,娴熟。龙教授对于境内外的立法动态、司法现状都非常熟悉,研究深入。总体来说,本次讲座视野开阔,横跨多个领域,精彩纷呈。

张善斌教授指出,龙教授本次讲座,既有宏观层面,也有微观层面;既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性思考,也有对具体规定的分析;既有极具深度的理论,也有具体操作层面的讲解。张善斌教授同时也从公益与私益、行政与民事、个体和整体、眼前与长远四个角度提出自己的思考。他再次表达对龙教授的感谢,表示欢迎龙教授再来武大传经送宝。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及法学界朋友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至此,“迈进民法新时代——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已完整展现九讲。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供稿人:黎雯悦、戴煜、陈敏、刘景琪、王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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