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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十一讲|“民法典后的教义学”成功举办

日期: 2020-07-06      阅读:

2020年7月4日下午3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十一讲隆重举行。民法典迎来了中国法治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自2020年6月7日起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

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民法典后的教义学”,主讲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众多师生以及海内外司法实务工作者参与了本次讲座。

孟勤国教授首先对李永军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李永军教授的学术背景、学术成果、以及对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学术贡献。

讲座肇始,李永军教授对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李永军教授讲到,民法典的通过是对民法学者很大的鼓励。从形式上看,有了民法典,国家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从实质意义上看,民法典还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学习和讨论的地方。随后,李永军教授从“两个关系”以及民法典中概念的逻辑自洽性问题展开阐述。

首先,李永军教授提出了有关民法典的“两个关系”的问题。第一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他讲道,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民法典要为单行法典提供基础和支持。民法典只是民法的“典章”,而不是民法的全部。如动产抵押、不动产登记等问题,应当在民法典之外,通过特别法进行规定。第二是立法和判例的关系。李永军教授认为,立法和判例各自都有自己的使命和任务。我国民法典中部分条款在立法时参照司法解释,将如情势变更等本应通过判例解决的问题放入民法典之中,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可能大于其带来的好处。

接下来,李永军教授结合了人格权编和物权篇的相关法条,阐述了我国民法典中概念的逻辑自洽性问题。首先对于争议较大的人格权,李永军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990条对人格权内容的列举不符合人格权的定义。以荣誉权为例,荣誉可以撤销,能够与人身相分离,且有无荣誉与自由、尊严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次,对于物权的相关概念,李永军教授指出,《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设定,而五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都仅与不动产有关。基于此,李永军教授提出动产是否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如何设定、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符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等问题,并对其进行了解读。除此之外,李永军教授也对合同担保的条件、占有、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最后,李永军教授对我国民法典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李永军教授指出,很多学者对民法典中部分概念有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一个职业共同体应当有对话的途径,在对话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应当通过互相的交流探讨,对民法典的概念达成一致意见。

讲座接近尾声之际,孟勤国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精彩的总结。他认为,李永军教授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物权编的价值,同时也从教义学角度深刻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物权、人格权概念之间的逻辑问题,他也表示认同。同时孟勤国教授还指出,教义学是一门深奥的学问,但李永军教授能够对民法典的概念体系问题娓娓道来。更重要的是,李永军教授能够时刻独立思考,保持了学者的风格和情怀,让人钦佩。最后,孟教授代表主办方感谢李永军教授的分享以及北大校友会的支持。

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供稿:曲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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