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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师赴德参加“网络犯罪法律控制:德国与中国的经验”国际学术会议

日期: 2019-08-27      阅读:


201982-3日,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举办了题为“网络犯罪法律控制:德国与中国的经验”(Legal Control of Cybercrime: German and Chinese Legal Experiences)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分为“网络犯罪控制上的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for Controlling Cybercrime)、“攻击IT系统的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Attacks on IT Systems)、“网络领域预备行为的犯罪化”(Criminalisation of Preparatory Cyber-activities)、“网络空间虚假新闻的应对(Combating Fake News in Cyberspace) 、“网络空间的跨国侦查”(Transnational Investigations in Cyberspace)五个分主题,来自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近30名学者参加了会议。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研究人员陈金林受邀参加会议并作了题为“网络空间虚假新闻的应对——中国的法律进路”(Combating Fake News in Cyberspace: Chinses Legal Approach)的发言。



发言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中国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实践操作中与fake news具有实质对应关系的“虚假新闻”的范围,并对它在当前中国语境下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陈金林认为,当前规制虚假新闻的规范,虽有不少刑法条文,但更多的是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下,网络虚假新闻可能造成对名誉(包括个人名誉与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个人财产与经济秩序、选拔机制与个人发展机会、刑事司法制度的机能与被告人被公正审判的权利、公众的安全感与公共场所的秩序、供刑事诉讼程序支配的司法资源、少数群体被公正对待的权利、国家安全等造成威胁或危害。

发言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规制网络虚假新闻的制度。刑法中已经存在相关条文保护名誉、财产、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免受网络虚假新闻的威胁或破坏,同时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也可被用来规制网络虚假新闻。在刑法之外,普通民事救济程序、检察院为保护英烈名誉提起的公益诉讼程序等都能起到抑制网络虚假新闻的作用,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一系列规章,也规定了在事前和事后规制虚假新闻的具体举措。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全球居于领先地位,当前,可资借鉴的制度先例并不多见,因此,这些制度及其运行,对于应对网络虚假新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提防其滥用的可能性,为此,要注意限定“虚假新闻”的范围、严格把握其后果要件、确保适用的程序性条件并提供救济的途径。

发言的第三部分涉及网络虚假新闻规制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发言认为,在刑法层面存在犯罪化的空间,对于通过虚假新闻妨碍司法审判、煽动对少数群体的敌视或仇恨、宣称存在严重犯罪并因此浪费司法资源、网络言论治理领域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行为,有必要通过新的条文犯罪化。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实现非犯罪化,尤其是要严格限定“虚假新闻”的范围、严格把握行为的危害性要件以及认真对待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刑法之外的制度,则需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



陈金林的发言引发了与会者的讨论。在网络空间虚假新闻的治理方面,中国面临着其他法域尚未面临的挑战,因此中国学者必须探索相关措施以应对这些挑战。尚未直接面临这种挑战的法域,更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这两种立场之间的交流,对来自不同法域的学者都有所启发。陈金林也与从事同一研究话题的相关学者建立了学术联系,以期继续交流、探讨,共同在安全与自由之间寻找妥当的平衡点。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 供稿;于佳佳、周遵友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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