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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民法总则的爱恨与超越”成功举办

日期: 2017-12-26      阅读:

2017年12月21日19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金卫民商法讲坛第10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场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持,主题为“民法总则的爱恨与超越”,主讲人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徐国栋教授,法学院余延满教授、张善斌教授、张素华教授、冉克平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李承亮副教授、罗昆副教授、武亦文副教授、黄明涛副教授等众多师生以及一些校外司法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孟勤国老师首先对徐国栋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以风趣的语言介绍了徐国栋老师的个人魅力,高度评价了徐国栋老师的学术成就。讲座在轻松、热情的氛围中正式开始。

讲座肇始,徐国栋老师对此次邀请表示感谢,同时以幽默的语言活跃了现场气氛。首先,他简要地说明了民法典制定的“四起四落”,这突出了《民法总则》的来之不易,以“我爱民法总则,就像农夫爱稻米”的比喻生动而充分地表达了自己对《民法总则》的爱。之后,徐国栋老师重点介绍了“确立人前物后”“绿色原则”等《民法总则》中的世界领先性规定。

徐国栋老师认为,我国《民法总则》“人前物后”的立法模式是对过去《民法通则》“物前人后”规定的超越,体现了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以人法为先导、人财并举的民法观的进化。他以台湾、日本及俄罗斯民法学说为例,释明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后发优势、进步之处及理论自信。此外,徐国栋老师表示,《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强调了法律的进化性。他将此两项条款称为“我的条款”,表达了自己对此两项条款的深爱之情。同时,他还认为《民法总则》条款回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形势31年来的巨大变化。

随后,徐国栋老师讲述了自己“恨”《民法总则》的三大理由:

第一,无条件施惠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总则》第14条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将平等主体的数目扩张了5.38倍,因而使其变成了一个涉外条款。《民法总则》第26条、第54条亦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冲突。然而,《民法总则》第55条并未采取自然人的概念。之后,徐国栋老师又列举了《民法通则》及外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与《民法总则》一一进行了法律比较。

第二,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错误。徐国栋老师先介绍了物理人与观念人两分法的产生,之后又介绍了观念人产生后如何命名圆颅方趾的人、晚近产生的自然人与法人的两分法以及民法典中采用自然人概念的国家。他认为,清末我国对德国法的继受,使自然人概念来到了中国,但这引起了人们的过度联想。事实上,物理人与观念人是一种更好的表达。由于物理人与观念人的二分法是一种较为周延的分类方法,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未规定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实际上是观念人,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规定是不妥当的,且发展到现在早已名不副实。随后,徐国栋老师又介绍了《意大利民法典》和《秘鲁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民法总则》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他认为,非法人组织是满足人民结社自由的法律工具,商品经济的民法观误导我国民事立法和理论多年,我国应该考虑摒弃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第三,总则不总。徐国栋老师认为,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发生了从“追求总则”到“忍受总则”的变迁。一些意大利学者和德国学者都认为“如果废除不了总则,那就让它的条文越少越好”。同时,徐国栋老师提出,搞序编而不搞总则,也正是因为不相信总则中所有宏观规定的射程都能够涵盖全部分则。保留射程之内的部分,去除射程之外的部分,在总则制定过程中相当重要。

紧接着,徐国栋老师表示,应实现对《民法总则》爱与恨的超越。他认为,《民法总则》不会被原封不动地纳入民法典。在2020年入典时,应给第14条加上但书,而第11条种的但书规定应该取消。《民法总则》可以考虑取消非法人制度,将非法人组织划入法人制度。取消不了时,要清楚意识到《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缺陷,按照非经济组织的含义适用非法人制度。之后,徐国栋老师又介绍了民法典分则编的编纂现状。

在提问环节,现场老师、同学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分别针对非法人组织、一般人格权、绿色原则等问题踊跃提问,徐国栋老师都耐心地作出了解答。

此后,孟勤国老师就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他指出,徐国栋老师在介绍观点时运用很多资料来证明、比较和论证,这一点非常值得众多师生学习,徐国栋老师主张的“人前物后”、“绿色原则”条款也充分反映了时代的变化。但孟勤国老师同时也认为,徐国栋老师关于权利能力的观点在全球化时代可能稍显保守,国民概念是近代民法的特点,我国在全球化过程中受益极大,在当代减少对民事主体资格的限制有助于全球化的推进。

最后,孟勤国老师再次对徐国栋老师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邓楠;摄影:邹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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