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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教学巡视制度

日期: 2010-09-03      阅读: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严格考试纪律,促进良好学风、考风的形成,现对我院教学、考试中巡视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章 课堂巡视制度
第一条 在每学期开学初的前一至二周,由学院领导对本科生各年级的课堂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教师、学生的出勤情况,同时对课堂纪律、教师授课、学生反映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学院教学部门。
第二条 在每学期中,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学生课堂进行检查,并对教师、学生到课率进行抽查,将教师、学生出勤情况、课堂反映情况等上报学院教学部门。
第三条 对多次迟到、早退、不遵守教学和课堂秩序的教师、学生进行一定的处罚,处罚力度从通报批评到处分不等。
第二章 巡考制度
第四条 在期末考试及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中,实行巡考制度。
第五条 考试或学科竞赛期间,院系有关领导巡视考场,检查考场纪律,督促监考人员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巡考人员负责处理学院考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对考试中发现的考生作弊、监考人员监考不力等情况,巡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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