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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关于本科生专业导师的若干规定

日期: 2010-09-03      阅读: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学生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成才,依据《武汉大学贯彻(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导师条件
第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献身教育事业,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导师工作,热情关怀学生,具备较强的班级建设组织能力;
第三条 懂得教育规律,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对学生进行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指导。
第四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按照培训方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学科、专业及课程结构与培养目标的全面指导。
第六条 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
第七条 帮助学生确立专业发展方向。
第八条 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组织交流学习经验。
第九条 指导学生课外阅读。
第十条 指导学生进行业余科研与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协助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的评优、奖惩及择业指导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导师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指导与随时指导相结合,集中指导与个性化培养相统一,深入学生群体与及时接待学生来访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设立导师接待日制度、会议制度和个别交流与指导制度以及其它有关开展集体活动的制度。
第四章 导师接待日制度
第十四条 每位导师每周应在固定的时间接待学生,每个接待日的接待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十五条 接待地点设在每位导师的办公室或所在的教研室会议室。
第十六条 导师接待的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教学、科研情况自行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提前告知学生并报本科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导师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确定的接待时间上报本科生工作办公室并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 导师接待学生应做好接待记录,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上交本科生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导师应组织、指导班集体开展学习指导会、读书报告会、学习经验交流会或者学术报告会、主题班团会等活动。
第二十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班级全体会议开展上述类型的活动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个别交流与辅导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不定期深入学生班集体或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学习与生活状况,及时掌握信息,进行分类指导。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师生互动,提高交流效率。
第二十三条 对在交流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七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导师遴选采取自主申报和教研室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教研室应于每年7月1日以前向本科生工作办公室上报1-2名导师人选,各教师也可在上述时间直接向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每届导师任期原则上为四年,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出现出国等特殊情况无法连续担任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科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每位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至少一届导师,鼓励连续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量按 2学时/周,每学年72学时计算纳入年终劳务分配。
第二十八条 导师工作由院领导本科办及教学督导组负责检查与监督,并在每年年终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结果报送院党政办公室备案,作为劳务分配和评先晋职的依据之一。同时,每年将推荐若干导师参与学校优秀本科生导师评比活动。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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