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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推进双语教学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 2010-09-03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规范双语教学管理,促进双语教学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是指使用高质量的外文教材,在教学中除使用中文外,有 60%以上的内容使用一种通用外国语作为教学语言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二章 双语教学的实施
第三条 我院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使用普通话以外,使用口头和书面外国语的总量不低于60%;
2.必须选用国外新近出版的高质量原版教材、外文讲义或双语教材进行教学;
3.根据课程教学要求,用外文和中文各编写一份教学大纲。
4.实施双语教学过程中,重要定理、概念以及关键词等使用外文进行板书;
5.适量布置外文作业或者用外文命题考试。
第四条 开设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备在我校担任教师的资格,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应聘课程的教学工作;
2.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3.对拥有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出国留学、访问或进修半年以上的教师将优先考虑同意开设双语教学课程。
第五条 各专业在确定“双语教学”课程时,应尽量选择三、四年级适宜的课程作为“双语教学”课程。
第六条 各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学年必须开设1-2门双语课程,拟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初审,汇总后于每年5月和12月向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提倡引进和使用外文原版教材。个别专业确无可直接引用的原版教材,允许教师收集资料并消化吸收后自编外文教材。
第八条 教师可以同时为学生提供外文和中文两种教材,或提供一本外文教材同时指定中文参考书。
第九条 为确保双语课程教学质量,双语教学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双语教学教师的聘任考核工作由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具体由本科生工作办公室落实。
第十条 凡是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在计算任课教师的工作量时,在原基础上增加30%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 受聘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应接受学院的检查或考核,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学院将予解聘,并取消上浮部分的课时费。
第十二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实施立项建设与管理,经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考核合格,任课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法学院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立项任务书》,学院予以立项,立项建设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双语教学课程,每项学院资助8000元的建设经费,经费由本科办统一管理,分两次拨款,首期付二分之一,经中期评估合格者,再报付第二期。
第十五条 双语教学课程经批准立项后,应在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双语教学。
第十六条 学院于每年4月和10月对已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实施过程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资格,停拨建设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十七条 双语教学的教师使用教材及有关资料,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对双语教学教师在国内外有计划地进行外语脱产培训。
第十九条 双语教学纳入学院教学研究立项与成果奖励体系,依照《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研究立项与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业外语教学课程不在双语教学课程之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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