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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办法

日期: 2010-09-03      阅读: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和完善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教学研究成果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院教育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工作由分管教学的院长领导,法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办)负责协调、组织及管理。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是指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一章 立项范围
第四条 立项范围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探索教育规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课题。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教风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课题。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课题。
4.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凡是我院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向学院申请教学研究项目立项。
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立项申请时间在每年的9月份。
第七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学研究成果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者作为主持人每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未完成以前年度的教研项目者,不得申报新项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若出现申请项目相近似、或有互补性的项目,申请人应在学院协调下,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在适当条件下可以合并进行研究的,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十条 己获得各级教学研究奖的教学研究项目,一般不得再申请教学研究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学院本科办协助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基本评审标准:
1.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
2.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3.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5.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立项的项目,视其研究价值和工作量大小,学院将给予经费资助(5000-10000元),并选择研究指导思想明确、有较强工作基础和研究能力、具有创新性研究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项目所在教研室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应按1:1的比例配套投入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是推荐申请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的基础。
第十五条 凡纳入立项管理的教研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之前,项目负责人可以凭发票报销60%的项目经费,剩下的40%须待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后方能报销。
第十六条 对于无正常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停拨下年度的后续经费或取消该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只限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实验费、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八条 用项目教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对获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或抽查,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条 己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并撤销其立项及经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立项管理的教研项目,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完成时间自发文公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在研究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本科办书面说明情况;报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本科办将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小组一般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院系领导或同行专家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院将终止资助,收回前期投入,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学院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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