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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接受外单位人员申请担任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补充

日期: 2010-09-02      阅读:

根据武大研字[2002]20号文件要求,经我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单位人员申请遴选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问题,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1.外单位人员申请遴选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必须符合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遴选资格的规定。
2.每个二级学科接受外单位申请者累记不得超过二名,且不能跨专业挂靠。每年只能接受一位申请者。
3.申请者必须是武汉大学或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
4.申请者获准遴选为我院博士生导师后,必须积极参加该博士点教学科研活动
5.申请者首次遴选为我院博士生导师后,每年必须同本院其他博士生导师一起就是否具备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与本院其他博士生导师相同,即:每年必须至少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名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出版专著一部,或主编教材一部,或与他人合著学术著作一部;且应当在武汉大学有在研的科研项目,经费额按年度平均计算,上一年度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不符合标准者暂停继续招收博士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6.申请者遴选为博导以后,原则上每年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生,且不得在武汉大学以外的院校同时招收博士研究生。
7.申请者遴选为博导后,参加该博士点活动(博士生指导、培养、答辩等)的各项费用,除按有关规定可予报销的之外,其他费用自理。
8.申请者遴选为博导后可享受相关待遇:(1)指导博士生的津贴(即人头费);(2)科研成果的奖励。
9.申请者遴选为博导后为我院学科建设和博士生教育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授予“武汉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生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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