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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汉大学第十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

日期: 2011-05-03      阅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条例》,学校决定开展武汉大学第十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08~2010)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和奖项设置
(一)申报成果的学科分类: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 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情报、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统计学;22.港澳台问题研究;23.国际问题研究;24.交叉学科。
(二)奖项设置
本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分著作奖、论文奖、咨询报告奖、成果普及奖、外文优秀成果奖五大类,各类奖项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具体奖项数额根据申报总数及成果质量确定。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条件
1.申报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者。合作成果申报评奖,第一署名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者。
2.每位申报人在同一学科内的同一类型成果限报一项。
(二)参评成果期限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公开出版、发表的专著、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论文集等各类著作、论文、咨询报告、普及成果等其他形式的成果均可申报评奖。
(三)参评成果要求
1.同一作者的多卷本研究成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2.不同作者的多卷本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3.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4.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一项成果由个人或课题组负责人进行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5.合作研究成果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6.咨询报告类成果(包括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咨询报告),申报时必须提供采用单位的采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材料。
7.申报成果普及奖的成果须为著作类成果。普及类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类著作)须提交关于社会效果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领导批示、受众反响等。
8.申报外文优秀成果奖的成果须为以外文撰写的著作或译著。外文著作类成果须提交关于国外出版情况及国际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国外出版社资质证明、图书发行量、国内外同行评价、相关媒体报道、读者反响等。
(四)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教材和教辅材料;
2.已获校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
3.研究咨询报告类无证明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
4.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
5.文学艺术类作品。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和学院初评
1.申报者填写《武汉大学第十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一式5份),并于10月20日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评奖,报送研究成果。报送的成果数量分别为:著作类成果每项6本(多卷本研究成果可只报送1套);论文类成果每项报原件1份,复印件5份(论文须将杂志封面和目录一起复印);咨询报告类成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5份;普及类成果和外文优秀成果每项6本,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5份。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1份,统一装订。
2.10月20-30日,各单位组织教授会进行初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后写出推荐意见。学校不限制各单位推荐评奖成果数量,但各单位受理个人申报和进行初评时,要根据有利于开展科研,有利于鼓励创新,有利于产出精品的原则严格把关,认真组织评审,把真正的学术精品推荐上来。
(二)上报与终评
1.以学院(系、实体性科研机构)为单位向学校进行申报,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申报人可于10月30日以前直接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申报,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2.经各单位初评的建议评奖成果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评审表》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各单位汇总的《申报一览表》于2011年11月5日前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3.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查之后,组织专家按照学科分组进行评审,确定各组推荐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召开学校评奖委员会评审会议,确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评审结果将在全校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大学第十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
武 汉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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