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销工作中票据使用的通知

日期: 2011-11-25      阅读:


全校各单位:
发票、收据是重要的会计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报销工作中发票、收据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内容应真实,报账时票据提供人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票据,不得提供虚假票据。
2、旧版发票使用时间截止2011年12月28日。税务部门规定旧版发票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凡已于2011年前取得的旧版发票,请于2011年12月28日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2011年12月28日以后旧版发票原则上不再作为报销凭据。
3、各类发票、收据,应在开具之日起1年内到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超过1年的原则上不再报销。
4、进一步加强票据审核工作。发票、收据在报销时,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并提供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验收单。如果一张发票有多种物品的,如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试剂材料等,应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加盖销售单位相关印章的清单。
5、规范票据内容的填写。发票、收据的基本内容包括:名称、填制日期、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含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签章、有关人员签章、附件。购买货物、劳务开具发票、收据时应督促对方规范填写。其中:付款单位为“武汉大学”,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包括定额发票),不得以行政公章代替“发票专用章”,收据上加盖财务章,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手工发票、收据应复写。
6、转账结算的票据,财务部门将按票据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的单位名称办理转账,未经批准,不得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编: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