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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什么是良法?衡量良法的标准有哪些?如何实施良法?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学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李龙。

    《决定》摘要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

    记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类似的话以前就有。站在依法治国新的时代方位下,如何理解其意义?

    李龙:如果说17年前,党的十五大树立了依法治国第一块里程碑,在党纲中写进了依法治国,是共和国的伟大创举;那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树立依法治国的第二块里程碑,绘制了依法治国的新天地。它提出的依法治国总目标,必将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历史跨越的伟大进程。特别是《决定》提出的六大任务,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壮丽蓝图。

    正如《决定》指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法律,特别是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其实,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历史早就证明,良法是治国之道、强国之路、民生之本。一般讲,改革之法,多系良法。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就提倡良法,他在中学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中,就大力赞扬中国历史的改革者,说:“商鞅之法者,良法也。”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德日法西斯分子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高扬良法的大旗,有力批驳了帝国主义分子、战争罪犯以执行他们本国法律而战而公开否认其犯罪事实的伎俩,以“恶法非法”的正确理论,粉碎他们的阴谋。

    良法的标准

    记者: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什么?

    李龙:一般讲,良法标准基本有这么五条:

    第一,良法必须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它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维护的是有利于人民的社会秩序。这条标准本来是明确的,但在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却打着保护人民利益的旗号,干着损害、破坏、侵犯人民利益的勾当,字面说得好听,本质上却危害人民。对于这样的法律,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人民的利益,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而是有着具体的内容:人民利益应当是多数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公共的利益、特别是应该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法律。同时,要看法律的实质,明确该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能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必须学好法律知识,深入体验生活,才能了解良法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的必要性。

    第二,良法应该是顺应世界潮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历史的潮流滚滚向前,顺者昌,逆者亡。人况且如此,法律也是。就是说,法律如果违背历史潮流,它必然被时代淘汰,成为逆潮流而动的牺牲品。当今世界潮流和时代特征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如果一个法律与此背向而行,宣扬和鼓吹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言行,那么它就是恶法。

    第三,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个法律不能实施,操作它极端困难,这样的法绝不是良法。至于不能操作的原因,也许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太多,如规定主管执行机关不明确,或者对适用的对象不肯定等等。尽管这样的法律与明显的恶法在性质上有所差别,但由于它实际上不能适用,使法律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在客观上等于无法。

    良法应该是联系实际的,这是良法的第四个标准。法律具有两重性:一是主观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一是客观性,即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视法律必须结合实际。马克思甚至大声疾呼:法律如果脱离实际,就会在硬邦邦的东西前碰得头破血流。我们可以这样说,良法是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法律必须结合本国实际,直接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良法的第五个标准是,良法不仅可以“护航”,而且可以“导航”。我们过去强调法律的“护航”作用(比如为改革开放护航),而很少讲到“导航”,其实这是片面的。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实际上是强调了法律的“导航”作用。只有能够“导航”的法律才是良法。这是因为法律的导航作用是很明显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前一条是权利,不做也不违法,但最好按法律导向去做。后面两种则是义务,违背法律的导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制止或惩罚。因此,我们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中,要强调法律的导向作用。

    在制定和贯彻中保持良法的本色

    记者:从历史的经验看,制定、贯彻良法,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李龙:立法工作是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它是一种科学,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发明。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前提,必须坚持这些原则:一是民主立法。这是我国立法的性质决定的,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中的作用。二是科学立法,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调查研究。三要依宪立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总章程,是改革开放的伟大纲领。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制统一,更重要的是才能确保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

    中国法治道路,源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是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央全会,改变了当代中国的历史。1997年,党的十五大全体代表一致同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党纲,成为全党的奋斗目标,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明确改成“法治国家”。这一字之变,使“法治”二字开始印在中国人民的脑海之中。1999年,在宪法修正案中,又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使“法治”成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一部分。2002年,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加以认可,并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组成部分。2007年,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列举了依法治国的一些具体要求,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步伐更快了,走得更稳了。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科学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的总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走过的历程,可用“艰巨而伟大”来形容。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程,应该说是“无限光明”。总的说来,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在立法上,法律规范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备和完善。法律是不是良法,与法律实施有紧密关系,如果司法不公,良法也是无用的。因此,我们按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司法领域改革的步伐,切实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就能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光辉的现实。制定良法,贯彻良法,还要做好法规清理、法律编撰、法律修改、法律解释等工作。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制统一,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更有利于保持良法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