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张新宝主讲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论坛第八讲

日期: 2024-11-12      阅读:

   11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应邀主讲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论坛第八讲,主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逐条讲解”。讲座在法学院217B会议室举行,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温世扬、张红、张素华、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申晨、袁野出席此次会议。武汉高校师生、业界同行到场参加。

  张新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编司法解释(一)》)条文出发,对司法解释条文的制定背景、理解与适用进行了逐条讲解。《侵权编司法解释(一)》涉及了诸多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主要包括侵害监护关系责任承担(第1-3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相关的责任认定与承担(第4-14条)、用人单位(个人劳务接受者)和承揽人相关的责任认定与承担(第15-18条)、 产品责任案件的损害赔偿范围(第19条)、机动车事故责任(第20-22条)、危险动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第23条)以及高空抛物(坠物)相关的物业管理人责任(第24-25条)等。张新宝表示,通过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细化,以及对部分争议问题的回应,《侵权编司法解释(一)》有助于使条文更好服务于审判实践。

  对于此次讲座,温世扬表示,张新宝数十年深耕侵权法,无论是此次最新出台的侵权编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张新宝都为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宝贵的智识贡献。讲座中关于《侵权编司法解释(一)》的逐条解读,充分体现了张新宝在侵权法领域的深厚功底,以及对司法解释条文的精细理解。同时张新宝还给我们分享了诸多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资料和故事,让我们对司法机关的立场和考量有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认知。

  张红回顾了自己跟随张新宝学习侵权法的过程,对张新宝在民法释义学研究中的长久付出感到尤为钦佩。张红表示,侵权法是确定社会交往边界的行为规则,是损害赔偿的主要制度载体。《侵权编司法解释(一)》主要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规定。张新宝对该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于细微处见真功夫,鞭辟入里,对法官建立裁判规则,对人民确立行为规则,对社会树立价值导向,都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冉克平首先感谢张新宝多年来对自己在学术和工作上的指导、帮助和提携。在认真学习聆听了张新宝关于《侵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逐条解读之后,冉克平表示自己收获良多,对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是否包括产品自身损失的争议问题,未成年受侵害案件中监护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张新宝的讲解融合风趣幽默的案例,对该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引人入胜,充满人文关怀,对于广大法学师生学习研究侵权法,法官和律师解决侵权法相关案例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申晨首先回顾了张新宝讲授侵权责任法课程的特点,指出张新宝对条文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的揭示,对于我们研习法律条文具有重大意义。申晨同时就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继父母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划分问题向张新宝进行了请教,张新宝给予了相关解答。

  袁野主要提到了张新宝今天的讲座对其教学的启发和助益。鉴定式案例分析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而侵权责任编中的请求权构造最为复杂。张新宝对于《侵权编司法解释(一)》的逐条精解,为其理解和分析数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构造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所举示例也为其后续授课提供了有益参考。

  在与谈环节,张新宝还对讲座与谈人提出的监护人责任问题、无民事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诉讼主体问题及教育机构与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划分问题分别给予了细致解答。

  主持人孟勤国对此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讲座参与师生及实务工作人员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法律与司法解释不能成为被崇拜的对象,要学习探寻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第二,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扩充法条细节,补充法条场景,填补立法关键词,要学会见微知著;第三,要善于发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的缺漏;第四,法律具有弹性,在学习研究法律过程中不能“一根筋”,要考虑法律实施的可行性与可能性。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来源:LTI法律与科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编: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