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晚上,“珞珈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一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顺利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胡云腾会长应邀做客“珞珈法律实务大讲堂”,就“司法职权的实践展开”与法学院广大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本期讲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洪浩教授参加与谈,法学院何荣功教授、罗昆教授等众多师生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反响强烈。
讲座伊始,冯果院长首先简要介绍了武大法学院举办“珞珈法律实务大讲堂”的初衷及其深远意义,对胡云腾会长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其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司法解释起草制定工作和司法审判工作的丰富经历以及为司法改革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进行了详细介绍。冯院长称胡云腾会长为“融贯理论和实务的大家”,表示胡云腾会长等主讲嘉宾的到来将会使“珞珈法律实务大讲堂”成为载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发展史的又一重要讲堂。
胡云腾会长以“司法职权的实践展开”为题,围绕“司法职权的中国特色”和“司法职权的权能”两个方面聚焦司法权如何在现实中运行,与现场师生分享了其二十余年的司法实务经验。
首先,胡云腾会长分别从司法职权的人民性、司法职权的派生性、司法职权的政治性、司法职权的分散性、司法决策的集体性、司法运行过程的复杂性、司法职权的服务性、评价标准的多元性、司法考核的绩效性和司法追责的终身性十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特色下司法的制度优势与司法效能。胡云腾会长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的政治性,认为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上发挥职能,这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最大特点。此外,胡云腾会长也强调司法运行过程的复杂性是现实中司法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复杂案件的处理需要不同程序的制约和指导;同时指出天理、国法、人情是评价标准多元性的重要体现,司法运行需要社会传统文化的根基,需要从社会生活中汲取审判经验,需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其次,胡云腾会长针对司法职权的具体权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一,解释法律是司法的基本权能,人民法院解释法律需要做到“五个认同,五个满意”。第二,司法职权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权,判断权并非专属的司法权,判断的三个要素分别是证据判断、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第三,司法权是对诉讼程序、案件实体处理的决定权,是对审前程序的制约权。第四,说理是重要的司法权力,裁判说理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在与谈环节,李群星副院长、洪浩教授、秦前红教授就主讲人的上述演讲分别畅谈了自己的体会。
李群星副院长首先归纳了本次讲座的核心要点,第一是司法,第二是职权,第三是配置,第四是优化。胡云腾会长在讲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性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效能。制度优势应当是别人没有我们有或别人有我们更优、运行更加顺畅、效果更好的东西。我们应当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也应当切实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职权的制度优势。
洪浩教授从三个角度做了分享。一是对司法职权和司法权力的理解,认为司法职权包括侦查权、审判权和起诉权等;司法权力应当从文义上解释,例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应属于司法权力,但可以属于司法职权;二是中国特色司法职权的特点,在职权主体、逮捕分担方式、裁决权等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给法院的审判权在实践中的运用造成一定困难;三是中国特色司法职权的表达实践性,这种实践性可以考虑形成中国特色司法职权运行特点的制度成因,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议行合一的政权表达形式、宪法对公检法的定位超越制度运行本身的现状及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背景等,在中国特色的司法之下,应当共同追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秦前红教授首先用“因为经历所以懂得”这句话高度概括了胡云腾会长的实务者形象,认为其给我们呈现的司法是生动而鲜活的实践中的司法。针对胡云腾会长强调人民法院是政治机关的问题,秦教授谈到西方法学上的政治机关通常指民意代表机关,但我国的政治机关主要指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机关,在此意义上,我国很多机关都是政治机关,无需特别强调其政治性;对于胡云腾会长有关天理、国法、人情的论述,秦教授认为这实际上是深入到我国社会实情之中的结果。单纯的国法文本可能不够完善,难以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之所以提出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其实是基于丰富的司法审判实践得出的经验之谈。
随后,胡云腾会长与在场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对师生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回答。
讲座最后,冯果院长对胡云腾会长以及与谈人李群星副院长、秦前红教授、洪浩教授表示感谢,对到场参加讲座的师生表示感谢。“珞珈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一讲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