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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主讲“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六讲

日期: 2021-05-28      阅读:

     526日晚,“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六讲在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应邀主讲,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出席讲座,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岚教授、占善刚教授出席并与谈。讲座由秦前红教授主持,讲座吸引了校内外听众到场聆听,现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秦前红教授介绍了陈瑞华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要成果,对陈瑞华教授莅临珞珈山讲学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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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以“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为题展开讲座。他首先以2016年“西门子案件”、2018年“中兴案件”为引子,对企业合规这一前沿话题的背景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了企业合规的广阔前景与人才稀缺的现状。随后依次对企业合规制度的主要功能、基本概念、基本要素、激励机制等内容作了全面讲解。

陈瑞华教授指出,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具有三大功能,即切割责任、防范风险和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他对“企业合规”概念作出详细阐释,认为“企业合规”不仅是指文义层面上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还需要深入合规风险层面对“企业合规”进行精准定义,因而“企业合规”应当是指企业为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套公司治理体系。

陈瑞华教授认为,公司治理面临着战略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据此,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应该包括四个基本要素:一是合规章程,企业应在总章程或专门制定的公司合规章程中体现合规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将合规目标、合规结构等写入具有最高效力的文件中。二是合规政策,通过合规管理指引和员工手册的形式,针对不同的合规风险点与合规风险领域建立不同的行为准则。三是合规组织体系,该体系应遵循独立、专业、权威、沟通顺畅等基本原则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应建立“一票否决”制度。四是合规程序,主要包括防范程序、识别程序和应对程序。

陈瑞华教授认为,企业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形式,必须借助于外部激励机制以发挥企业合规的作用,从而激活公司治理方式,具体而言包括行政监督激励机制、刑罚激励机制和国际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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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教授、占善刚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他们对陈瑞华教授的莅临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此次讲座主题发表了自己的感想。

现场听众就如何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等问题向陈瑞华教授提问。陈瑞华教授对听众的提问进行了耐心且细致地解答。讲座在全体听众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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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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