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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民诉法(修正草案)研讨会

日期: 2021-11-09      阅读:

 

2021117日下午,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承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在法学院211教研室顺利举办。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背景下提出,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适用范围及在线诉讼规则四大方面。举办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旨在发出学界声音,以期达成理论共识,对修法有所裨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石先钰教授、湖北经济学院陈娴灵教授、武汉大学刘学在教授、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刘丹老师、武汉社会科学院杨瑜娴老师、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武汉大学郑涛老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欢欢老师(以上顺序按照发言先后排列)等武汉高等院校的多位专家学者以及众多博士生共18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伊始,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主任占善刚教授向与会人员传达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对武汉地区学界之声的重视。之后,张卫平会长通过线上方式对会议致辞,指出此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草案主要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志,具有片面性。第二,试点还未结束,试点结果还未出来。第三,草案没有反映出与《民法典》发展的协调和衔接。第四,草案没有考虑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使命和功能,只关注了效率功能。

在占善刚教授的主持下,与会专家主要围绕此次修改中的“繁简分流”问题展开研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副教授围绕司法确认的扩大程度及管辖规则是否妥当、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适用是否妥当、独任制程序适用扩大到何种程度为宜及其制约监督、电子送达程序是否妥当和公告送达时间是否合理、是否还有其他建议六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袁中华教授认为,调解协议确认的管辖规则存在问题,建议采用“实际联系地”标准。小额诉讼适用范围的金额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相较欧美等发达国家金额过高,程序保障却低,建议化繁为简,设定统一的金额标准,同时加强救济:可以区分实体和程序问题,至少允许实体问题上诉。独任制程序的扩大总体上赞同,但应加强对独任制法官的监督,改革司法行政考核规则。

华中师范大学石先钰教授首先从宏观上指出此次修正草案对学界声音关注不够,接下来具体谈到小额诉讼标的调整幅度过大的问题,建议将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确定为40%以下。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基于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考虑,取中间值40%较妥。第二,立法必须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小额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但是立法应当考虑长远,而不仅仅是权宜之计。第三,从各国规定看,对小额诉讼都是限定在真正“小额”的范围。第四,本条第二款弥补了当事人的需求,也适当扩大了小额诉讼的范围。第五,实务中,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存在偏差,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是法定适用,但是各地往往是按照选择适用处理。

湖北经济学院陈娴灵教授指出制度应从基本原则出发,修正草案过于重视效率,偏离了基本原则。陈娴灵教授具体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关于电子送达问题,只要提供了电子送达地址,不用征询当事人同意;第二,关于合议制与独任制适用的问题,独任制扩大可能会颠覆合议制这一基本制度;第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的额多少与案情简易没有必然关系,有时候标的额小的案件反而更复杂,设置额度范围其实不应当是民诉法立法应该考虑的问题。

武汉大学刘学在教授进一步提出了针对性建议,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改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数额应当采取固定数额制而不是浮动制。浮动制看似完美,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可设定法定标准和约定标准。法定标准数额低,约定标准应高于法定标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三,要有救济程序,具体有两种思路:在一定情况下允许上诉或者重回到普通程序。第四,公告送达地点不充分,要确保在当事人最有可能看到的地方进行公告送达。第五,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管辖审级问题,除中级法院委派调解的情形之外,没有必要由中级法院管辖。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刘丹老师同样指出此次修正草案重点在回应“繁简分流”试点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关注的功能性过于单一,没有体现出对《民法典》的对话,如《民法典》中新设的人格权禁令、“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等问题,修正案中均没有回应。刘丹老师具体指出了三个问题:一是修正草案仅立足于法院的视角,较少关注当事人视角。二是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例如第43条中“裁定”是否可以救济。三是扩大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会造成再审数量增多,最终仍会招致当事人的不满。

武汉社会科学院杨瑜娴老师用“简单粗放”高度概括了此次修正草案的风格,认为修正草案过于强调效率,但效率的提高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基础上。杨瑜娴老师以在线诉讼程序为例,提出应当进行程序分流而不是一味简化程序,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与证据规则的协同。杨瑜娴老师从自己的本职工作出发,谈到程序法修改相较实体法显得“随意化”,修法之际应当回归程序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

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总结道,修法首先应当树立基本理念,不应偏离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占善刚教授具体以在线诉讼为切入点,指出在线诉讼不符合诉讼法原理,存在与现行的当事人缺席制度、证据调查制度相冲突的问题,实践中操作困难。对于此次修正草案聚焦的“繁简分流”问题,占善刚教授认为应当明确程序选择的起点,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深入解读,我国法官数量相较于域外并不少,程序相较域外也更简便,“繁简分流分的是什么”,一针见血地提出繁简分流是否是一个真问题的质疑,引发了在场专家的热切探讨。

武汉大学郑涛老师首先谈了自己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总体感受。民事诉讼法修改一直是最高院主导的,最高院作为行政化的部门,强调自身权力,没有考虑到内部的承受压力,一直在对基层法院施压。其实一味强调效率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从比较法来看,我国案件的审判效率其实并不低,以提高效率作为修法的定位存在问题,这样会将很多不是诉讼法的问题囊括进诉讼法,而意图通过修法改变现有局面是难以实现的。郑涛老师继而针对独任制和合议制的关系及送达程序保障两个具体问题发表了独到见解。

中南民族大学陈欢欢老师针对修正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草案第40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独任制适用条件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有何区别,如果没有区别,法院是否会在审限压力下一概选择适用普通程序,造成简易程序被架空。第二,关于电子送达是否需要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若受送达人一方面同意法院电子送达,一方面却未提供电子送达地址,草案中规定的“以能够确定收悉的日期”如何确定?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先前同意之后不同意?第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开庭次数,草案第168条的“一般应当”应该如何理解?

研讨会最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占善刚教授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了总结发言。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在各位参会老师、学生的热切讨论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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