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14时05分,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1期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第四教学楼201教室举行。本场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徐亚文教授主讲,主题是“法的门前”。2019级全体新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讲座肇始,徐亚文老师简要地向在场师生作了幽默的自我介绍,现场气氛轻松愉悦。接下来,徐老师通过对“法的门前”这个主题的阐释对在场的法学新生表示了欢迎与祝贺,也点明了这场讲座的任务: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的第1期将主要围绕着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展开。
徐亚文老师首先从法学的悠久历史开始为新生进行讲解。苏格拉底的雄辩,柏拉图的沉思,亚里士多德的巧智,在他的述说下一一展开。从苏格拉底的时代开始,人们就有了对于“法”的原始而质朴的坚持,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慷慨赴死,引出了一个经典的话题——恶法是否应当得到遵守?接着,徐老师讲述了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提出的“影像比喻”,引出了“人定法”与“自然法”的概念,并介绍了“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标尺”这一思想。在讲到“法律主治”时,徐老师通过诸如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与政策的冲突等一个又一个生动鲜活的事例引导同学们深思。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守法之治”与“良法之治”,进一步深化了同学们对法治的理解。
徐老师接着讲述了同样处于起步时期的古罗马法学。在这一时期,民主政体兴起、民主法治不断发展。古罗马人因此提出了“民主+法律=法治”这一理念。同时,徐老师还介绍了古罗马时期令人神往的“法学家法”。在简要介绍了沦为 “神学的奴仆”的中世纪法学后,徐老师重点介绍了启蒙运动以来近代法学世界观的兴起。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自然状态”的概念,并且进一步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这为近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现代法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奥斯汀针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缺陷,指出法学家应像自然科学家一样研究规则本身,而自然法并不属于法学的研究对象。随着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学法学等流派也蓬勃兴起。社会学法学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重要道路: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不能脱离基本的社会现实,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对法学这门社会科学进行更加透彻的研究。在简单讲述了后现代主义思潮对西方法学的影响后,徐老师对法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总结:法的研究对象,除了各种具体的规范外,还包括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社会与法的当代现实,但最重要的研究对象,仍然是法的价值与精神。
讲座的第二部分,徐亚文老师向同学们普及了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徐老师从法学体系着手,引出法理学这一概念,通过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比较,使同学们对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规律,研究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科学”这一观念有了更深的印象。此外,徐老师还为同学们辨析了法理学、法哲学、法学基础理论这一组概念,深刻而富有趣味。
在同学们对法理学有了初步的了解后,徐亚文老师抛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法理学是中立的,还是有立场的?”为了解释这一问题,徐老师通过图表,向新生们展示了法理学的复杂性。法理学既是一门研究法的整体现象的学科,又是一门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科,更包含着对于法律时代精神的探讨。在法理学体系中,除了本体论,发展论,运行论等或是横向或是纵向的探讨方向外,还有一个亘古不变的核心:对于法的价值的探讨。于是,徐老师将关注目光转到了法律人的世界观与思维方式。他告诫新生,一个法律人,不仅要从科学推理的角度认识法,认识社会,还要有哲学般对自身的反思,宗教般对法律的信仰,艺术般对语言的审美。但最重要的,徐老师指出,不同于经济人的理性,政治人的权力欲,法律人最应该具备的,是道德的正义。无论是从个人角度对人权的坚守,还是从国家角度为国家强盛的奋斗,亦或是从社会角度的以秩序和谐为本,种种立场下,法律人都应该秉持一颗不变的、善良的本心,做个人道德良知的主宰者,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都要维持内心的正义与善良。这也间接回答了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立场问题。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对于不同立场的法都会进行深入的研究,但研究者的内心应该是始终不变的正义之心。
最后,徐老师向两百多名新生送上了自己对法律人基本品格的定位:在注重社会经验的同时,敬畏规则,遵循良知。既有前程,更行善举。
武汉大学法学院今年新推出的“法学入门系列讲座”是该院本科教学改革的诸多重大举措之一。该“系列讲座”是法学新生的法学入门指引课。其教学目标是通过各二级学科资深权威学者的指引,激发法学新人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他们的求知欲,将他们引入法学殿堂。
撰稿:刘沈悦
摄影:陈芝铭
校对:陈芝铭、孙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