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践行国际法治研讨会”在武汉顺利召开,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教授出席会议,来自国内5所高校的9位国际法专家分别发表主旨演讲,就中国的国际法治实践、中美贸易战等问题展开研讨。
会议首先由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致辞。沈书记表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聚焦中国与国际法治,在当前具有特殊意义。最近几年,逆全球化、民粹主义思潮和单边主义的做法在西方国家大行其道。美国枉顾WTO规则,肆意加征关税,并相继退出巴黎协议、伊核协定、中导条约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条约和国际组织,对当今国际法律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另一方面,有关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却不断地指责中国不遵守国际规则,未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承担的义务,是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者。因此,我们需要对中国是否遵守国际规则、是否是国际法治的建设者和维护者、中国是否履行所承担的WTO义务以及美国的单边主义做法是否符合国际规则予以明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作为国家高端智库,在广大国际法同行和校友们的大力相助下,有能力将有关问题辩明、澄清。最后,沈书记真诚预祝研讨会获得圆满成功,并向各位专家朋友表示由衷感谢。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国际法治的中国贡献”,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张辉教授做专题报告。张辉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对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国对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发展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据张辉介绍,不论是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是推动构建和谐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理念层面,中国都为国际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目标提出新的理念和原则。此外,由于国际法源自欧洲和西方世界,因此中国积极参与并推动了国际立法朝着民主、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等,在全球和地区层面推进实现普遍安全。与此同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治的重要内容与目标,中国创造性地和平解决了港澳问题和其他国际争端,为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实现国际法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国履行WTO义务之考察”,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贺小勇教授做主旨发言。孔庆江教授在题为“中国遵守世贸规则纪录的考察”的报告中指出,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了在《入世议定书》和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各项义务。他举例说,关税减让和减少非关税壁垒是一个成员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担的最重要义务之一。中国及时履行了减税承诺,所有关税都受到约束且适用税率相对较低,与最惠国税率紧密相连,从而使关税制度具有高度可预测性,同时也按照承诺减少了非关税壁垒。
漆彤教授亦认为,中国在投资领域也履行了国际承诺,在题为“中国在投资领域履行国际承诺之考察”的报告中,漆彤教授指出,以服务业为例,中国已广泛对外开放服务市场。在世贸组织分类的12大类服务部门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承诺开放9大类的100个分部门,接近发达成员平均承诺开放108个分部门的水平。截至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2007年以后,中国持续减少限制措施,逐步降低服务领域外资准入门槛。
聂建强教授在题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履行国际承诺之考察”的报告中指出,对于中国强制转让技术的指控既没有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政策和做法,中外企业技术合作和其他经贸合作完全是基于自愿原则实施的契约行为,双方企业都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中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做法不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也符合国际惯例和实践,不能牵强地认定为“强制转让技术”。聂建强还说,对于中国对美投资获取技术的指控也不符合事实,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企业配置资源和开拓市场的需要,作为独立法人,他们在海外并购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把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和提供便利化服务曲解为推动企业并购获取先进技术的政府行为是牵强附会。
左海聪教授在题为“中国对WTO争端解决裁决执行情况分析”的报告中强调,中国是执行WTO裁决的典范。中国自入世以来至2018年8月21日,作为被诉方的有43起,其中11起案件面临执行WTO不利裁决,中方全部执行了这些裁决。相比之下,美国被诉案件为154起,在53个案件中面临执行问题。谈及中国执行WTO不利裁决表现优良的原因,左海聪认为,其一,中国具有信守国际承诺和义务的优良传统;其二,中国违反WTO规则情形较少,执行不利裁决压力相对较小;其三,在执行动机上,中国既考虑国家利益,但更多考虑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际声誉。
贺小勇教授在题为“中国产业补贴政策与WTO的相符性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美国针对中国产业政策及中国国内补贴措施的指责,完全是站不住脚的。中国在WTO框架下就补贴问题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源自“WTO中的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国入世的工作组报告,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得实施“禁止类补贴”、实施“可诉性补贴”将存在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风险、“对补贴的通知义务”、中国在入世时取消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美国提到了五个案例,指责中国过去实施了“禁止类补贴”与“进口补贴”,这些问题在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前已被双方协商解决,而美国自身在执行WTO裁决方面却并不积极,并没有迅速、善意地解决贸易争端行为。此外,美国指责中国违反“补贴通知义务”,依据也并不充分。总之,美国自己违反了WTO规定,却任意指责其他国家违反WTO规定,不断地为自己实施双重标准大开绿灯。
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中美贸易摩擦中单边贸易措施的国际法分析”,分别由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庆麟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发言。张庆麟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美国认定中国是‘汇率操纵国’毫无法律依据”。他认为,美国指责中国是“汇率操纵国”,不仅缺乏事实基础,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汇率操纵国”只能由基金组织依据《基金协定》及相关决定认定,美国近期认定中国是所谓“汇率操纵国”既不存在国际法依据,也同样缺乏国内法的支持。基金组织对人民币汇率安排的监督从未给予过“操纵”或者“根本性失衡”的结论。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度《第4条磋商报告》认为中国在减轻外部失衡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如果贸易紧张局势进一步升级,使经济和金融稳定面临风险,有必要实施额外的刺激措施(财政措施为主),同时允许汇率贬值。”
黄志雄教授在题为“美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的非法性”的报告中指出,美国一些人清楚知道,其所采取的单边主义贸易措施和出尔反尔的关税升级措施不得人心,所以非常注重利用国际规则来进行“合法性包装”。但实际上,此举是其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牵强附会地解释和滥用国际规则。“揭开这层‘遮羞布’,美国挑起和升级贸易战的非法性一目了然。”黄志雄举例说,美国采取的232措施名义上是针对产品而不针对特定国家,实施过程中却豁免了很多国家,几乎使中国成为唯一受限国,这些做法明显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WTO体制的基石。
肖永平教授在题为“中国坚持‘不愿打、不怕打、不得不打’策略的国际法基础”的报告中认为,“不愿打”反映了中国坚持合作共赢等国际法原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良好意愿;“不怕打”彰显了中国反对国际不法行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基本立场;“必要时不得不打”体现了中国根据国际法维护自身核心利益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战略选择。“这一立场既表明中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意愿,也是中方根据国际法反制美国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的合法选择。”
本次研讨会获得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新闻联播》、央广网、新华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都进行了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