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下午,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6期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第四教学楼201教室成功举办。本场讲座的主题是“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主讲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明涛老师。法学院2019级全体本科新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肇始,黄老师便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随后,黄老师从历史与现实的追问、宪法的词源和含义的转变、宪法典与其自身问题的解决、法律人的责任四个方面为我们揭开了庄严神圣之宪法的神秘面纱。
一、忆往昔探求真理,看今朝何去何从——历史与现实的追问
在黄老师的娓娓道来中,大家逐渐了解到,从百废待兴的新中国成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从设立法制宣传日到设立国家宪法日,我们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道路上已走了很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建国之初的领导人们留下的疑问在今天仍有重要的思考价值。
“宪法真的有用吗?是必需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为什么历史却最终选择了当时尚无宪法的党和人民?
“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政策能否取代宪法和法律?”相比起宪法与法律的制定、执行,颁行政策不是更具效率与成果的选择吗?
“宪法的规定是否会阻碍改革的步伐?”宪法固然设置了权力的边界,但在亟需大破大立的变革时代,宪法是否会束缚手脚?
黄老师进一步引导我们思考,在那个法制尚不发达,国家与人民的法制观念水平仍有待提高的时代,制定了宪法是否就意味着在实践层面宪法便能真正发挥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解决各类社会难题呢?而若宪法在应用层面的价值无处显现,又如何树立宪法的权威和保持人民对它的敬畏?
正所谓求学不可止于“知其然”,而更应“知其所以然”。初入法学殿堂的同学们在黄老师的循循善诱下陷入深思,更兴趣盎然,期待着跟随老师层层深入,以窥宪法背后之究竟。
二、追本溯源,返璞寻根——从宪法的词源到含义的变迁
为了解答上述疑问,使同学们更深入地理解、学习宪法,黄老师从宪法的词源讲起,带领我们回到古希腊时代,与大学问家亚里士多德进行了一场超时空的对话。
“宪法”一词由“constitution”翻译而来,其原意为“组织、确立”。亚里士多德以此来形容古希腊的政治共同体——城邦的运行规则与生活方式,包括各阶级的划分及其在城邦中的地位、决定公共事务的机构和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各类机制等具体内容。然而,当时的“宪法”只停留在朴素的对既有秩序的描述层面,而没有做出规范与事实,即应然与实然方面的区分,因此只有对“宪”的概括,而无“法”的落实,难以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生活形成有效的约束。
黄老师指出,“宪法”含义的演变,是在人们总结历史经验并对后世提出期许与要求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在社会实践中,当宪法中的惯例等内容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并借助权力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得以执行时,它才有了“规则”的意义,完成了从“宪”到“宪法”的转变。黄老师还提到了对美国司法产生深远影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进一步说明“宪法也是法”的理念并非不证自明,而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产生的。
三、追求无止境,何处觅蓬莱——宪法典与其自身问题的解决
先哲道是:“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经过一番历史溯源,我们明白了宪法逐渐成为了一套社会生活的准则,关于“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的答案似已呼之欲出。但此时,黄老师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考角度——宪法是完美的规则吗?
黄老师随即向同学们引入了20世纪50年代的国际背景。他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开始了新一轮的变革,成文宪法纷纷出现,宪法法典化、系统化成为趋势。问题亦随之而来,例如英国学者K.C.惠尔对此提出的“宪法应当包括什么”和“宪法能主张何种权威”等问题。具体而言,如果说“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宪法典既不能涵盖社会所有的问题,编撰宪法典是否必要,又是否与追求尽善尽美的初衷相悖?而宪法又能否自为自足,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否天然存在?
基于此,黄老师一方面讲述了美国不惜动用军队为废除种族隔离保驾护航的事例,阐明“宪法的最高权威不是自赋的,而是通过有权机关的认可与执行加以确立”的道理;一方面则援引美国反越战时期的“科恩粗话案”,为我们展示如何灵活运用“不完善”的宪法内容“完整”地保障公民权利。最后,黄老师总结到,宪法是无法面面俱到的,因此固守条文并不可取,我们应当做的,是遵循宪法精神与原则,在实践中加以理解性适用。
四、登高自卑当笃志,行难亦莫忘初心——法律人的任重道远
在讲述了宪法法典化及其可能产生的问题之后,黄老师话锋再转,从反面提出了德国的“去法典化”潮流。他说,随着社会发展,新的事物与经济现象层出不穷,且速度远远快于法律变更,人们发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按照法典的统一规定已无法解决,于是补充制定了多部单行法,开始打破“毕其功于一役”的神话。
黄老师还提到,我们有时看对了法律的病症,但却找错了治疗的方向。盲目崇拜西方法治或将其视为洪水猛兽都不是真正的良方。以英国为例,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成文宪法,英国却仍有着高度的制度自信,这是对自己法制传统与民族共有价值的自信,更是对本国法律人与民众的自信。
黄老师接着回答到,当宪法和法律无法有效约束国家权力或者无法跟上社会发展节奏而阻碍了进步时,这并不能证明规则是不被需要的,只是我们还需要反思,需要积蓄经验、凝聚共识。因为法律在制定之初便不是完美的、万能的,它只是给了我们一个继续前进的起点。所谓“行远必自迩,登高必自卑”,条文是死的,而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则是生生不息、不断发展与演变的。如果所有人都认真地对待它,愿意理解和适用它,“把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情境,演绎出它此刻应有的、符合人民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含义”,那么法律文本的完美则不再是最重要的了。而这,正是我们身为法律人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两个小时的时光转瞬即逝,在黄明涛老师生动而深刻的讲解下,“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在每个人心中都有了答案。讲座最后在全体新生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撰稿:王子怡
摄影:孙小燕
校对:孙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