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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11期】“刑法的基础观念”成功举办

日期: 2019-12-10      阅读:

12月6日下午,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11期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第四教学楼201教室举行。本场讲座的主题为“刑法的基础观念”,主讲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家林教授。2019级全体本科新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陈老师首先从某些广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入手,点明了舆论聚焦的大多是一些争议性的刑事案件,原因在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和个人之间存在一种较为紧张的关系,刑法的一项重要机能就是调节、处理这种紧张关系,可以说,刑法在整个法学体系有其独特的地位。接着,陈老师提出一个疑问: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观念解读刑法?刑法的宗旨是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保护公民权利?

陈老师首先为我们阐释“什么是刑法”。“刑法”一词在我国出现得很早,但古代的刑法实际上是指整个法律体系。近代部门法意义上的刑法概念,始于清末沈家本等人修律,并在1928年民国刑法制定时正式确立。陈老师接着引出我国通说对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对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的关系,陈老师进一步给出了详细解释:犯罪会产生刑事责任,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并体现出对犯罪的报应与预防。

接着,陈老师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个关键词展开。首先是犯罪,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比刑法学上的更为宽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门槛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学上的犯罪,但仍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入罪门槛高,罪名相对较少。接下来是刑事责任,陈老师指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为什么实施了犯罪行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古典学派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能对善恶做出选择,明知道犯罪是恶而仍然加以实施,所以在道德上有亏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科学的进步对社会科学的一些古老观点造成了冲击,龙勃罗梭作为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在自己的著作中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认为犯罪是人的身体素质与外部环境所决定的一种“宿命”。因此,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不在于道德,而在于防卫社会的需要。陈老师进一步总结道,两种学说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人到底有没有自由意志。我们现在无法对自由意志作出科学上的证明,只能基于经验从哲学上肯定相对意志自由的存在,并由此建构刑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第三个关键词为刑罚,陈老师介绍了我国的刑罚中的主刑与附刑,并再次以提出问题的形式引发我们的思考:刑罚是万能的吗?陈老师举了明朝朱元璋的例子,朱元璋用重刑来治理贪腐,然而贪腐却屡禁不止。陈老师总结道,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一个依靠刑罚成功治理国家的先例,我们绝对不能过分依赖刑罚。

接下来讲座进入到第二部分,陈老师将视角拉回现代,讲述国家需要刑法的原因。刑法是善良国民、犯罪人、受刑人的大宪章,不仅惩罚犯罪,更保障人权。接着,陈老师借西原春夫教授的话指出,现代各国刑法、刑罚均具有惩罚性、严厉性型与庄严性,但其实刑法也有着怜悯犯人、劝人向善的一面。

刑法宽缓的一面衍生出刑法的三大原则。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我国有几千年的“比附援引”的法律传统,一直到1997年刑法才正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这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之后,陈老师又列举了法国的越狱案、中国的同性卖淫案和军警人员抢劫案的处理结果,来让大家更好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在法律有漏洞时优先选择保障人权。第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陈老师举了两个例子告诉我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性:一是秦朝与隋朝的严刑峻法激起民愤,最终均二世而亡。二是很多人建议将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判处死刑,但这种一刀切式的刑罚最终往往会导致人贩子手段的恶劣化。第三个原则为刑法谦抑原则,意即刑法不能过于主动,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陈老师强调,刑法就像一副强效药,可以很好地治愈某些社会顽疾,但也会带来极大的副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优先考虑刑法之外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动用刑法。

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是“我国的刑法与刑法学”。陈老师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的发展历程:从建国初期的几部单行法,到1979年的刑法典,以及后续十几年的新增单行法,最终汇编成1997年刑法,并在后续以修正案的形式不断补充。与此相应的,陈老师又简单梳理了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最后,陈老师给大家指出了刑法学的未来课题,从观念上来看,涉及到国家刑法观与市民刑法观,预防刑法观与保障刑法观,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流变;从体系上来看,涉及到四要件与三阶层的理论碰撞。总体上而言,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

在提问环节,李溪书同学请教陈老师对废除死刑的看法,陈老师答道,废除死刑是一种发展趋势,但我国现阶段暂时还无法做到。吴灿彬同学问道,如何看待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观点冲突?陈老师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例回答了这个问题。贾娜同学询问与机器人杀人和安乐死有关的问题,陈老师认为,目前的机器人杀人一般是人的行为,安乐死背后涉及到复杂的社会问题。涂翊斐同学问道,我国是否应当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陈老师指出,目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松绑”正是一个回归立法本意的过程。陈鑫妍同学请教陈老师舆论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影响,陈老师认为社会舆论仅仅是一种参考,法官最终还是要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刘星月同学进一步询问如何提高社会大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感,陈老师提出不断完善规则、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等建议。此外,梁若曦、许丁元、王晓龙等同学提出了我国是否需要少年刑法等其他问题,同学们踊跃发问,展现出对刑法浓厚的兴趣。

两个多小时的时光转瞬即逝,在本次讲座中,陈家林老师不仅仅向同学们讲述了刑法的基础知识,更从思想层面为同学们构筑了法律人应有的法律情怀。透过陈老师的讲解,刑法不再只是冰冷的惩罚,更具有柔和宽缓、劝人向善的一面。讲座激发了同学们对刑法学习的热情,也回应了同学们此前对刑法的种种疑惑,讲座最后在全体新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吴灿彬、胡丞皓

摄影:陈芝铭

校对:陈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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