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晚,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十二期在文理学部第四教学楼101教室顺利开展。本场讲座的主题为“一蓑烟雨任平生——国际公法引论”,主讲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教授。法学院2019级全体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黄老师围绕着“国际公法是什么”“国际公法不是什么”“国际公法与中国的和平发展”三个部分向同学展示了国际公法的基本图景。
一、国际公法是什么?
讲座伊始,黄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国际公法是什么?一位同学答道国际公法不是国内法,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习惯;另一位同学则从法理学的视角来阐释国际法的含义——在国际关系主体之间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黄老师结合同学的发言指出,国际法看起来高大上、不接地气,实际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国际航空活动的开展就依赖于国际法规则的正常运行。
一般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形成于17世纪前后的欧洲。文艺复兴之后出现了一大批民族国家,在这些国家之间逐步形成了一套国家间的交往规则。随着欧洲列强的全球性扩张,这些国家间的交往规则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国际公法初具雏形。
在国际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之父,他的《战争与和平法》成为17世纪欧洲各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回首过往,历代珞珈法律人亦是以遒劲风骨谱写光辉岁月。周鲠生先生留洋十余载,学成归国后走上三尺讲台,以毕生所学铸就《国际法》,终成一代宗师;梅汝璈先生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大法官一职,为国据理力争,惩处日本战犯,雪清国人前耻;韩德培教授求学美加,问道中华,九九载沧桑岁月,德泽政法;掌教珞珈,驰名天下,六十年纸笔人生,培成奇葩。
通过对国际公法发展历史的梳理和对法学大家的介绍,同学们对国际法有了更直观的了解,黄老师顺水推舟,给出了国际公法的定义:“国际公法主要是围绕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而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方便国家间的交往,多国之间在某一领域以缔结条约等形式来确定一个相同的标准,此种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标准便是国际公法。
具体来说,国际公法包括平时法与战时法。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之间战乱频繁,战时法也因此成为国际法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如今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主权国家除了行使自卫权或者实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外,并不享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现代国际公法中战时法无法与平时法并驾齐驱。尽管战时法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仍有存在的价值,局部地区的战争和武装冲突需要战时法规制。战时法一方面限制了特定的作战手段与作战方法,如禁止使用激光致盲武器、“平民肉盾”。另一方面保护着战争受害者,以日内瓦第三公约为例,战俘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及保护。此外,中立法亦是战时法的重要内容。平时法的内容更为丰富,包括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等,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如网络空间国际法等尚待研究的领域。
二、国际公法不是什么?
黄老师指出,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在法律制定、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执行三个方面独具特色。
从制定国际法的角度来说,国际法不是由凌驾于国际成员之上的机关制定且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例,它并非是联合国制定的法律。联合国仅仅起到提供谈判场所、协调谈判的作用。这种需各个国家达成协议的国际法制定方式与国内法有根本的区别。在大家理解了国际法的制定过程后,黄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这样的造法过程使得国际法具有怎样的特点?一位同学从积极的角度回答道:“通过国家之间相互协议的形式,在各国相互讨论之中制定的国际法能够兼顾更多国家的利益,同时由于国家的核心诉求在公约中得以体现,使得国家能够更好地遵守国际法。”而另一同学则从消极方面回答道:“一方面,由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习惯,而习惯是在行为多次发生之后才逐步形成,因此习惯具有滞后性,不能弥补习惯形成之前的空白。另一方面,国家有退出条约的权利,导致条约事实上并没有强制约束力,这使国际条约的实施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层面上,并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解释和适用国际法。国内的司法机构对公民有管辖权,而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是基于成员国之间的规定,通常两个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能否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取决于其是否同意接受管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典范,对其成员国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其解决争端的效果得到多国肯定。WTO发展出一种事实上的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若双方有一方不服可以选择上诉,上诉机构最少由三名“法官”组成。今天,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皇冠上的明珠”这一美誉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也事实上“停摆”了。上诉机构最初的几位“法官”因任期终止等原因,逐一退出了上诉机构,现在WTO上诉机构仅有一位“法官”,无法再受理上诉案件,不禁让人扼腕叹息“明珠也掉进了黑暗里”。黄老师并未止于扼腕叹息,进一步为大家分析了问题背后的原因,指出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最终受制于国家意志,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的立足之基并非坚如磐石。
从国际法的执行来看,至少在“一战”前,国际社会没有处于各国之上的法律执行机关来执行对违法国的制裁。联合国成立时,各国倾向于赋予安理会“国际警察”的职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确实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其真正能扮演好“国际警察”的角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通过上面严谨细致的分析,黄老师总结道:国际法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权国家之间、“分权”式的法律。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超越当事者的最高权威,国际法并不是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由于缺乏最高权威者,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弱法”,这是国际法的现状。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大部分的国家都在日复一日地,自觉地遵守国际法而非违反它,这是一种常态。人类社会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对国际法的遵守。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在现有世界格局中并不常见,不能因为对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无法实施强有力的制裁,而否定国际法维持人类社会秩序的价值。
三、国际(公)法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英美两国运用国际法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近现代中国的外交实践也深刻的揭示了“法律上的落后也会使国家‘挨打’!”这个道理。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成员,在国际法事业上仍然任重道远。加强涉外法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并全面提高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是我国国际法领域的当务之急。
作为一种独特而重要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并不是万能的,但它将在国际交往日益紧密的现在及将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若要走到世界舞台中央,需要强有力的国际法支撑。国际法虽几经沉浮,听得“穿林打叶声”,但一心“徐行”,以家国情怀为己任,终得“一蓑烟雨任平生”。
讲座最后在同学们的掌声中结束。
撰稿:陈心雅
校对:王羚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