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周五)晚七点,《珞珈法学大讲堂》第八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隆重举行。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外法史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学习培训师资库指定专家徐国栋教授应邀主讲。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持,张素华教授和张红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参与讲座,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和冉克平教授等众多师生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反响强烈。
孟勤国教授对徐国栋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徐国栋教授的研究领域及学术成就。
徐国栋教授表达了感谢之情,随即正式开讲。他从潘德克吞体系各编之弊入手,说明我国民法典不使用该体系的原因。
首先,徐国栋教授对讲题进行破题。所谓潘德克吞体系,即民法典分为五个部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这也是现行德国民法典的体制。其一变体是将物权与债权位置互换。我国民法典的七编制体系与之不同。相比于潘德克吞体系,其特点在于“把手放低”,也即合同、侵权责任和人格权三编拆散债编。而本次讲座之所以作“辩护”,是为了回应以潘德克吞体系为标准答案,对我国民法典七编制体系的种种无端指责。如苏永钦教授发表的《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一文。
徐国栋教授对潘德克吞体系的由来进行了梳理。他指出,潘德克吞体系并非德国人的发明,其实则为罗马人首创。谢沃拉体系开创四编制体系:继承法、人法、物法、债法,尔后的萨宾体系在此基础上颠倒物法和债法的顺序。同为罗马法学家的盖尤斯对此提出批评,创立人物讼的体系取代之,成为罗马私法的中心,为后来的法学阶梯体系继受。德国人则以罗马法的四编体系为基础,将人法加一些一般规定改造为总则,再将继承法置后,就变成现在的潘德克吞体系。潘得克吞体系相较于法学阶梯体系,逻辑上更可行,对象更清晰,避免了过度抽象,这是该体系的优点所在。
随后,徐国栋教授开始对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的各编进行全面反思。首先是对总则编的反思。总则的第一个问题是公因式提取的失败。众多德国法学家都认为民法的人法和物法理路不同,不能为它们制定共同的总则,但制定两者各自的小总则是可能的。上述观点可借用社会学方法论史上的术语概括,即在人法和物法的中观上提炼不出合适的宏观,造成总则提取公因式受挫。晚近制定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例如《荷兰民法典》,考虑到总则规定射程的有限性,放弃了大总则,满足于小总则,制定了财产法总则为单独的一编,这也是走的中层理论路径。英美法上也以中观规则为主。
总则的第二个问题是滥用全称判断。全称肯定判断是断定一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如《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在劳动关系中显然是不成立的。
继而,徐国栋教授对物权编进行反思,并特别指出武大学派对此的贡献。如孟勤国教授两项批判:物权的一般理论是从所有权概括出来的,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担保物权;担保权不具有物权的最终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此外,担保物权的目的并非支配物,而是为了担保债;担保物权的本质是优先受偿权。张素华教授提出的担保法独立于民法典的议题亦颇具价值。
然后,徐国栋教授指出,潘德克吞体系的债编存在巨大问题。我国《民法典》拆毁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债编,把它分解为“合同”与“侵权责任”两编,以准合同解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安排问题。这样的解决,与美国法完全一致。我国法上的侵权责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保持相对独立,这样的安排乃顺理成章之事。
反观潘德克吞体系下的债法总则,其合理性备受挑战。亚里士多德和盖尤斯在正义的名义下,统一了合同之债与私犯之债,但事实上,要为两者设立共同的规则,形成所谓的债法总则,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因为两类债的性质差别太大,而且在量上也不成比例。由于难以为两者找到共同规则,造成从盖尤斯开始就有的名义上的债法总则实为合同法总则现象。盖尤斯将“私犯之债”放在第四编,有其名但不受债法约束。《法国民法典》虽在其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规定债法,但其中通常的债法总则内容仅适用于契约之债。现在的德国法上虽有债法总则,但德国于上个世纪30年代制定的《人民法典(草案)》背弃之。无独有偶,债法总则差一票就遭到最近的《日本民法典》债法修正案的背弃。除了悖谬的背弃理由外,所谓的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大量重复也是另外的理由。
对于亲属编和继承编的问题,徐国栋教授从萨维尼对“纯粹家庭法”和“实用家庭法”的区分和黑格尔、费希特的“爱”说展开,指出潘德克吞体系只看到了家庭法实用的一面,物文主义地处理了家庭关系。家庭法应当位于财产法之前。
徐国栋教授援引德国人自身对潘德克吞的批评以辅证。如过于抽象的法律行为制度的弊害;对以相同方式出现的法律现象,不见得要作出相同的判断。那种认为一切时期的一切德国人都喜欢抽象的观念,是将戏谑之语当成了真相。
徐国栋教授指出,1942年德国的《人民法典》最终采用了八编制体系,是反抽象运动的结果。《人民法典》舍弃了总则编,取消了债的制度,过去的债的制度的内容交由合同编承担,物权的概念被取消了,代之以所有权。我国的《民法典》与改良的德国民法典高度相似。
讲座接近尾声,徐国栋教授对我国《民法典》的体系进行点评。他认为,《民法典》第2条对调整对象的规定昭示我国民法的两大模块结构,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排序均体现出先人后物的体系安排。但各编排序未能坚持这一倾向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徐国栋教授还对苏永钦教授的论文做出回应。他指出,1979年先有刑法,41年后才有民法,可谓本末倒置。现在要理顺本末关系,建立以民法为本,刑法服务民法的文化。他以对正义女神雕塑形象的理解生动地说明,法律不仅是“刀把子”,而且是“称杆子”。因此,《民法典》的通过是一件值得庆贺之事。值此之际,苏文以居高临下之姿态做出批评令人难以理解。苏文认为《民法典》体系化失败,并提出了他认为应采用的体系。但其实很容易发现,该体系结构实际上只是一个变形版的,很不成熟的潘德克吞体系。两岸的民法学研究应面向祖国统一的不远未来,台湾学者也应当尽快加入为《民法典》解释说理的大军。
最后,徐国栋教授总结到,罗马法并为就事论事之法,地方论、修辞学为其方法,主要是德国人将其抽象化。当今的世界,数学理性主义的时代已经过去,非理性取代理性,不确定性取代确定性,精神科学的法学观取代科学的法学观,因此,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也应当与自然科学观念有所区别。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相当于大扫除,体系也有重整,尽管不够完美,也不应遭受无端非议。
在点评环节中,张素华教授、张红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深入点评。张素华教授首先对讲座的观点表示完全认同,并分享两点感受:首先,徐国栋教授从事研究时“追根溯源”的精神值得学习,法学研究应该从除法律外更广泛知识材料中汲取素材;其次,《民法典》已经颁布,目前学者的研究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对于徐国栋教授提到的滥用全称性判断的现象,在学理和实务上都需要重视,做进一步研究。
张红教授首先介绍了邀请徐国栋教授前来讲座的背景,表达了对徐国栋教授的感谢和敬意,旋即结合讲座内容,分享了自己对中国民法典独特七编制体系的理解。他认为,《民法典》有三大特点:取消债法总则、人格权独立成编、总则编第八章与侵权责任编构成大民事责任法。这种独特的矩阵式结构体系,虽如徐国栋教授所说,存在总则过大,先物后人的缺憾,但总体上是进步的。总则编从提取公因式的角度看是不成立的,但若以一种更高级的视角观察,其构建了主体、行为、客体、时间制度,符合客观世界运行的逻辑,故而,总则不仅是民法之总则,更是整个法律体系之总则。总则之“总”,可以是各编一般性规则之“总”,未必是各编的公因式。此外,人格权独立成编确受人文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根本原因可能在于其上产生了独立的请求权,这无法为侵权法所囊括。人格利益使用的丰富可能性更使得其有独立出来,平行于物权法、合同法的必要。最后,潘德克吞体系的债法总则与合同总则高度重合,可称为“总则”的内容十分有限。因此,《民法典》虽没有有形的债法总则,但有实际上的债法总则。《民法典》是中国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形成的,比较法经验只应起辅助作用,不是判断良莠的标准。法学研究应立足于深度思考和广阔的知识视野。
在提问环节,徐国栋教授就同学提出的“法学生如何学习哲学?”“《民法典》第1087条的改变是否意味着立法者对诚信者的奖励?”等问题做了耐心的回答。
活动最后,孟勤国教授号召大家学习徐国栋教授从中观问题切入的研究方法,也要学会从更宽广的、历史的比较法资料中发现素材,并再次向徐国栋教授表示感谢。《珞珈法学大讲堂》第八讲在现场热烈的掌声中拉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