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至3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2018年网络犯罪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班”在江苏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蒋惠琴,江苏省公安厅巡视员、网安总队总队长恽爱民出席会议,我院皮勇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受邀参会并作专题报告。
4月2日上午,皮勇教授为全省公检法系统业务骨干作“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罪名解读”专题报告,重点讲了三方面内容:一是侵犯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安全犯罪立法的适用问题,主要围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司法适用进行展开;二是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司法适用问题,皮教授指出,传统犯罪网络化是当前传统犯罪的发展趋势,不只带来了电子证据及其特殊调查措施问题,也不只改变了犯罪的手段和形式,还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和行为对象,给传统犯罪立法的适用带来困难;三是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他特别强调,《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三个罪名具有“积量构罪”结构,行为危害基量极低或表现为危害后果很小,但累积起来危害严重,应考虑以犯罪实质条件为依据进行处罚。
2日下午,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的主持下,皮教授对司法实务中面临的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逐一作出点评。其中,对于“有偿删除网评行为性质问题”,皮教授主张,应在把握网评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再去规范评价有偿删除网评行为;对于“提供翻墙工具行为性质问题”,应从国家规制防火墙的角度考虑提供翻墙工具的行为性质;对于“手机非法解锁行为性质问题”,皮教授则以生动的“保险箱及其密钥”为例,对所侵犯法益作实质剖析。
4月3日,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律适用”的研讨环节,皮教授对公检法系统业务骨干们提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象、违法所得认定等问题一一作答,使在场人员深受启发,为实务困惑的解决提供了方向。本次专题研讨班的顺利召开,对于加强我院同司法实务界的交流、扩大我院刑事法研究的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汪恭政,供图:李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