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9日至10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以及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协办的首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本次论坛可谓名家云集,英贤荟萃,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著名专家学者及产业代表、媒体朋友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共同探讨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关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
开幕式由华中师范大学彭真明教授主持,主持人在介绍与会领导和专家之后,依次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致欢迎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佳念副院长致祝贺辞,湖北省法学会王龙秘书长做工作致辞。随后,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宁立志教授依年会规程作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湖北省竞争法学研究会一年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对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的信任表示感谢,也对湖北省法学会领导及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表示由衷谢意,同时对兄弟院校学者、实务界专家、产业及媒体代表出席和支持此次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之后大会进入增补选举程序,由湖北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胡志平宣读增补常务理事、理事的批文,并依规组织选举程序,选举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段新安律师等六位理事。而后,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聘请前辈漆多俊教授为研究会顾问,同时展示漆老师挥毫写就的与论坛主题“知竞”高度契合的字幅——“知海竞渡”。
论坛的学术研讨环节,由“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的学术理念与制度实践”、“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老字号保护与市场竞争”以及“反垄断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等五个单元构成。谈笑讲演者皆为鸿儒大家,思想激荡,精彩纷呈。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勇教授主持。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中南大学资深教授漆多俊老师以《当前竞争法研究的机遇与困境》为题,指出十八大以来竞争法的研究迎来了很多机遇,也面临很多挑战,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当前我国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宪章地位、市场经济体制及国有企业垄断等问题,并提出我国应明确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要确定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产业政策应当服务于竞争政策。最后,漆教授也鼓励青年学者,做研究要紧跟时代潮流,但不能盲目跟风,要切实认清发展方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资深教授吴汉东老师,以《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为题,阐述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新时代情境并通过四个方面的问题来表达知识产权制度在人工智能时代所面临的挑战:一是主体方面。民事主体是机器人还是机器人的研发人、管理人和操作人;智能机器人能否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行为,这种意识表述能力是否属于智能机器人本身;二是客体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否成为版权客体;三是权利冲突问题。大数据时代中,数据库权利和公民隐私权如何进行权衡取舍;四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转向数据,这一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如何进一步开展。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则以《新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为题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色彩,要把竞争自由放在首位,注重维护市场机制,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要建立在对经济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前提下,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了界定。其也进一步提出,竞争法的思维是统筹兼顾,模式是利益衡量式,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利的保护和数据开放需求之间的矛盾如何平衡、保护理念如何定位等问题还有待解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李青副局长则以《在实践中持续推进竞争政策的实施》为题,首先代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张汉东局长对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本年度的工作成果进行了详细分享,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下大力气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且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第二,继续加强反垄断的执法工作,涉及横向、纵向、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第三,立法工作持续稳定地推进,与有关部门一起协作牵头制定六部反垄断指南;第四,扩大竞争合作格局,与欧盟竞争总司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合作机制。其次结合十九大精神和反垄断实务工作,指出实施竞争政策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李青副局长还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新的进展情况作了介绍,并分享了个人观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杜长红处长则以《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为题,指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有三点,第一是明确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界限;第二,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第三,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进一步认为,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对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网络竞争行为审慎宽容,要考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执法方面,要利用互联网建立起大数据库,从而进行细微的信息综合判断,同时树立起执法权威。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本单元黄勇老师专业、睿智、幽默的主持风格体现了其深厚的竞争法学术功底和瞭望全景的学术格局。在五位大咖精彩的报告后,会场笼罩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第一单元的报告会令大家受益匪浅,也让与会者对后续学术单元的研讨充满了期待。
第二单元由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竞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仿文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以《公平竞争审查视角下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同发展》为题,针对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同问题,分别从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公平竞争审查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对两个政策相关的建议这四个方面进行细致阐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借调干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丽博士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逐步推进和实施进展》为题从会议、发文、督查三个方面介绍了公平竞争审工作,并从国务院部门层面和地方层面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模式和推进落实情况做了简要报告,并指出公平竞争审查中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暨南大学竞争法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林博士以《公平竞争审查视阈下的行政性垄断与企业生存:一个反事实框架的经济学解释》为题,通过一起案例的分析引出 “反事实框架”的概念并提出界定一件事情是否合理,是否提升社会福利,要利用反事实框架。并指出基于实验理论的研究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判断因果关系,研究者必须使用自然实验发生前后的统计数据或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行政性垄断的效果也必须这样做。湖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处姚孟新主任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湖北的落实情况》为题,介绍了湖北省政府对公平竞争审查经历了从陌生到熟悉到进一步落实到现在深入人心的过程。姚主任也分享了具体的实践经验:一是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制度运行。二是完善协调机制,强化联动配合。三是构建督导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也表示将继续再接再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在湖北省的全面落地生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基地(深圳大学)祝建军主任以《公平竞争审查如何与司法对接》为题,分别从三方面提出自己的关切:一是公平竞争审查是行政机关自己主动实施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二是具有司法消极性、被动性;三是要注意公平竞争审查与司法的衔接。同时其指出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如何合理规范运作的问题。随后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二处席劲松副处长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刘大洪老师对上述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与谈和精彩点评,之后研讨会进入热烈的互动环节。
第三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学界著名的金牌主持人盛杰民老师主持。本单元紧贴“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这一热点问题展开讨论。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以《反垄断法视角的版权独家许可》为题,讨论了反垄断法视野下独家版权许可的定位以及反垄断法对独家版权许可的规制原则和规制措施等问题。吕教授认为,反垄断法不应直接否定独家版权许可模式,但需关注该模式对竞争的影响,只有弊大于利时才需要予以否定。反垄断法对独家版权许可的规制措施应为事前防控和事后救济。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艺术产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佟雪娜老师以《数字音乐版权平衡机制探讨》为题,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版权机制的设立都是为了维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作热情,音乐产业良好发展的基础就是版权体系的健全。目前引起热议的独家版权有其现实需求,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音乐产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音乐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平衡版权授权各方之间、技术与法律之间、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关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竞争法问题》为题,详实阐述中国音著协设立运行的法律框架,指出其存在政府主导、公权力介入、数量唯一等问题,认为音著协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销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并据此提出建立竞争性的集体服务体系,改变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现状的建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顾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法官)穆颖女士以《数字音乐版权许可:版权法与竞争法的双重视角》从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角度对音乐版权模式进行了剖析,其认为相比于实体产品的侵权,互联网音乐盗版与实体产品盗版相比成本更低和更加便利,互联网盗版的技术多样化和取证难,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则争议不断,这些特点决定数字音乐的版权维权诉讼中,多数的维权主体呈现了专业化、集中化的趋势,可以说,“独家版权经销”模式有其产生的重要司法因素。该模式是权利人对版权收益的一种商业决策,如果权利人主动选择“版权独家经销”,很可能是实现版权收益的最优化选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波则以《网络音乐著作版权独家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为题,首先对独家版权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和定位,进而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皆不宜单独对其进行评判,应结合目前实际情况遵循 “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能否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和是否有正当理由”这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其也提出网络音乐作品版权独家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要将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纳入考虑范围。《竞争政策研究》期刊黄蕴华主编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生部副主任叶明老师则在评论环节对音乐版权问题发表了独到、深刻的见解。整个会场讨论气氛热烈,专家学者交锋你来我往,引发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参与和热烈讨论。
第四单元由湖南大学法学院郑鹏程教授主持。鉴于老字号的争夺与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问题已引起社会热议,有关老字号的相关案件也备受社会关注,本次论坛特设“老字号保护与市场竞争”讨论单元,在论坛讨论过程中受到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专业人士的热议。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以《历史因素在涉老字号案件中的影响和考量》为题,认为老字号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由于老字号往往历史悠久,发展过程中出现分叉,导致关系难以梳理,容易造成商标权利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是否具有恶意进行认定上的区分,对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纠纷,应坚持尊重历史并维护权属的立场,其举例表示,上海张小泉和杭州张小泉,可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分了叉,但由于两地的老字号现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各自承载商誉,此种情形,可允许其共存。宏济堂、狗不理、老鼎丰等涉老字号案件都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这既是对历史所形成的秩序的尊重,也是对历史事实的尊重。但,其进一步指出,最近发生的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老字号争议,从现有资料和新闻报道来看,该案是否涉及老字号共存的问题仍需打一个问号。原因在于,北京稻香村在历史传承中,可能做了一些虚假嫁接,将原本不属于北京稻香村的某些历史故事,通过演绎的方式嫁接上去,如果据此注册商标,该商标能否继续存在,其正当性不无疑问,即使继续存在,其与老字号本身的商誉也并没有关联。关于老字号的认定,最高院发布的案件中已规定得非常明确,老字号一定是历史传承和文化的沿袭。老字号并存一定要求:双方都有历史沿袭,各自分割市场,且主观均为善意,但不允许跨界。如果产品已分割得十分清楚,对于嫁接虚假事实进行宣传的老字号,应该归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查处,或直接提起诉讼。总之,老字号的保护,不允许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牵强附会等违背诚信的成分存在,否则,既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也是对他人商誉的侵占,同时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律师以《老字号商标保护现状及争议解决》为题指出,判断经营主体与老字号有无历史渊源,要依次考虑家传、师承,经营主体与老字号之间是否具有承接关系,考察实际渊源非常重要。涉及老字号的商标保护并非着眼于标志本身而是其承载的深厚历史文化及商誉,该商誉可以被家传和师承。虽然掌握技术的伙计众多,其和老字号之间仅是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具有传承商誉的基础,否则,就会出现混乱。对于终断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老字号标识,任何人均可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但不能作和老字号历史相关联的宣传。在“同庆号”案中,法院通过审理使用者与老字号的传承关系,认定原被告双方均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不得虚假宣传。关于中间更换了名称的老字号,重新启用时也须重新构建,例如“一正膏”案。但历史老字号商誉的价值由谁来进行重新构建的问题,其认为唤醒记忆的主体必须是老字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就是他的直系血亲或传承人。“稻香村”案是目前热议的案件,通过北稻的自述,可以看到恢复“北京稻香村”的传承人学艺自老字号“稻香春”而非“稻香村”。从公开渠道——国家图书馆的出版物查询,现在的北京“稻香村”创始人生于1921年,而历史上的“稻香村”于1926年歇业,通过时间推算,其不可能成为历史上“稻香村”的学徒。因此,北稻自述与历史上的“稻香村”具有一脉相承的渊源,并不可靠。如通过法院审理,现在的北稻确实和历史上的“稻香村”没有直接的历史渊源,那么之前包括最高院的生效裁决等案件所依据的 “复杂历史、长期历史共存” 的事实便是错误的。另外,虽说老字号可恢复使用,但仍应有一定限制。由于苏州稻香村仍在持续经营,特别是苏州稻香村从清朝至今没有中断过经营,其他经营者再“恢复”该老字号的使用,就说不过去了。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律研究院院长刘云飞副教授以《网络领域老字号商标的间接侵权责任》为题,认为在现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浪潮下,很多老字号商家开始开设网络店铺,但出现良莠不齐、假冒、仿冒等现象,常规办法是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在网络环境下,直接针对网络商户维权存在诸多困难。而在国内外,目前的新趋势是,权利人会针对电商平台这个市场的管理者追究责任。这同时引发三个问题:一是,当电商平台上的商户实施制假、售假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时,电商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二是,它承担责任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三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这些理由和规则来要求其承担责任?其通过英美判例法建立的一系列概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樊小娟庭长以《武汉老字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题,认为老字号具有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悠久的文化历史传承,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企业无形资产。近年围绕老字号的案件逐渐增多,武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老字号案件涵盖知识产权多个方面,多集中于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其比较突出的特点包括:第一,老字号纠纷背后通常有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一是因公私合营、承包经营、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产生的纠纷,如 “蔡林记”系列案件;二是因老字号无形资产流转产生的纠纷,如“黄鹤楼酒”系列案。第二,老字号的权利客体和内容非常复杂。权利内容既涵盖商标权、字号权和域名权,也包括商品或服务特有的包装、装潢等。权利类型既涉及所有权,也有因授权而获得的使用权。这些复杂性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一定影响,如“四季美汤包”案。第三,老字号被仿冒、“搭便车”的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一些侵权行为试图以绕开老字号的主营范围方式来搭便车。导致老字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一是企业未对商标保护类别留足发展空间,未做好知识产权规划;二是围绕主商标的保护体系不够健全,缺乏防御商标,企业管理层面上也缺乏维权意识;三是老字号和商标的权利流转不规范、不严谨;四是历史遗留问题的隐忧仍然存在,如经历公私合营、企业改制之后存在产权归属不明确等问题。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缺乏老字号独有保护体系。目前尚缺少关于老字号保护直接、专门的法律依据,鉴于其特殊性不可简单套用现有法律条文和相关解释。第二,企业字号和商标注册管理体制存在一定问题。诉讼并非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应及时调整和改革现有企业字号与商标管理机制。政府层面应推出保护和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学界加强对老字号保护的研究,共同促进老字号健康发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焦孟莉同学以《老字号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题,通过分析案件事实,梳理争议焦点,指出目前稻香村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在实践中,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区别非常困难。两个稻香村同时存在和各自的销售行为是否对公众造成混淆,是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老字号被恶意抢注成商标,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必须重视的另一个问题。同时应该研究老字号和商标在标识对象、辐射范围等方面的区别。另外,对老字号的保护需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功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利用老字号相对复杂的背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随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何震院长评论道:老字号的问题以我的理解,还是商业标识的保护问题,很多情况下也是知名商品名称的保护问题。老字号之所以被争夺,就是因为老字号存在商誉,而商誉的产生主体和承接主体发生了错位,就会成为问题。例如,蔡林记和同仁堂,在当年社会主义改造和公私合营过程中,出现产生主体和承接主体是否一致的问题。此后使用过程中老字号如果不产生注册商标就仅是一个知名商品的名称,保护不存在任何问题。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导致产生主体不明确,从而产生纠纷。对于该纠纷的判断,应着重考虑具有历史传承和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商誉的承接和传承——这是老字号作为法律命题的核心。个人认为,老字号的传承和保护,在考虑历史甚至当时政治因素的情况下,应尽量注重市场秩序,尊重历史事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彭学龙教授,也评论道:首先,老字号很大程度上是文化的传承,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遗产继承。老字号的历史、文化、传承、分支、散叶、中断、唤醒,有一些和法律有关系,有一些则是文化的内容。老字号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源于我国公私合营的那段历史,经过了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很多老字号都是一种传说或者故事。故事里的事和法律上的事,不是一回事,法律上特别讲究商誉的维护和传承。其次,从法律角度来讲,老字号尽管有很多特殊性,但对它的保护还是要遵照一般商业标准来进行,应区分是商标还是字号,亦或其它商业标志,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泾渭分明的市场区分机制。这一区分机制特别重要。老字号应该是作为商业区分机制中的一部分。另外,我们要正确地看待老字号所代表的意义,老字号需要传承的是商业文化和传统的理念,而不是抢一个标志。关于老字号的相关侵权频发的问题,既源于老字号的产权流转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产权所属问题不清楚,也源于有些企业想投机,意图利用传统文化故事拓展其品牌营销,投机是很多纠纷产生的根源,我个人还是倡导企业要道德化经营,不能靠投机来取巧。
第五单元由湖北省工商学会李学祥秘书长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王玉辉教授以《信息交换限制竞争违法判定的进路》为题,指出信息交换限制具有双面的市场效应,对于单纯的信息交换规范应采用合理原则,对核心卡特尔行为等则应采取本身违法原则。此外,信息交换的违法判定应考虑信息、市场、交换的形式三大要素,涉及信息类型、时效、形成方式、获得方式、市场结构、参加者情况等十个方面。腾讯研究院竞争与发展研究中心叶高芬主任以《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界限》为题,介绍了拒绝交易的反垄断界限和一般分析步骤。通过对我国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结合美国经典案例的启迪,提出对“在先交易”和“新交易”基础上的拒绝交易案件的不同分析思路。并探讨了有关大数据拒绝交易案件分析面临的挑战,指出相关反垄断法律分析的重点仍应是对竞争的影响;并主张,由于我国与美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均位于世界前列且比较接近,相关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应更多借鉴美国的宽松立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韩伟老师则以《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则的完善》为题,阐述了议题背景,即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区分模糊,反垄断法兜底条款的完善趋势,进而分析了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并表示总体而言其利大于弊,最后提出了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的完善思路。深圳大学法学院仲春老师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为题,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界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且参考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的界定标准,认为以动态的过程来界定标准更合适,并概括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原则。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老师以《知识产权诱致的产品差异化与相关市场界定》为题,分别详述了相关市场的界定和产品差异化、知识产权诱致的产品差异化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知识产权诱致产品差异化的两点成因、知识产权诱致的产品差异化与需求替代产品的产生及提出判断是否会影响相关市场的既定结构,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先进性以及特定的市场排除条件的观点。而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文学国教授及中南大学法学院李国海教授对以上发言人的精彩演讲作出精致点评。
12月10日中午的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聂建强教授主持。首先,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彭学龙教授介绍了本次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的征文情况,随后,会长宁立志教授宣布了获奖人员名单,并与主讲台嘉宾一起为获奖青年学者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紧接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朱亚萍局长作了大会总结,归纳了此次大会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对中国知竞论坛的发展、竞争法学理论的研究和竞争执法工作的继续前行表达期冀。最后环节,由宁立志会长致闭幕词,宁会长充分肯定了本论坛务实的会风、多元的角度、广泛的参与及富有价值的见解,其表示本次论坛主要呈现了四个方面的具体研讨成果:第一,本次论坛进一步推进了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互动与融合;第二,本次论坛进一步推动了基础理论和制度前沿的呼应和引领;第三,本次论坛进一步深化了执法当局和理论学界的对话;第四,本次论坛也搭建了学界前辈和后辈传承的平台。最后宁会长对合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的支持再次表示感谢,对兄弟院校学者专家、各地实务专家以及协办单位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和加多宝公司也表达谢意,同时对于论坛会务人员的付出、智慧和辛劳也表示肯定和感谢。
最后,首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期待明年再见!
(中国知竞论坛宣传组供稿及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