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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讲座成功举办

日期: 2017-11-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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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5日晚19时30分,适逢第一届“中国损害赔偿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举办之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应邀莅临珞珈,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进行了一场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为主题的精彩讲座。本场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省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本场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余延满教授、罗昆副教授、余立力副教授等众多师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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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肇始,张素华老师首先对程啸老师的学术成就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程啸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还表达了对本场讲座的期待之情。随后,讲座正式开始。

本场讲座以 “体系——总则——分则”为结构展开对担保物权制度如何完善的讲解。程啸老师首先从担保物权的体系出发,探讨非典型担保是否应在物权编中规定,接着指出对担保物权的一般性规则进行完善时应当注意的五个方面,最后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具体内容的完善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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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典型担保与担保物权体系

对于非典型担保是否应在物权编中予以规定的问题,程啸老师认为,在判断某一类非典型担保能否被规定为一类担保物权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担保方式能否通过解释的方法为现行法所容纳。倘若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为一类独立的担保类型。如果确实是现行法所不能涵盖的新型担保,在决定将此类担保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也必须考虑该担保方式是否创设了一类新的物权类型,有无独特的物权内容及相应的公示方法等因素。否则,仍可交由民法典合同编加以调整。

以上述标准来考察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非典型担保:银行账户质押属于特定化金钱的质押;以商铺租赁权、公用事业收费权、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为标的的担保,属于现行法已明文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买卖型担保,其本身并未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也未新设物权的内容;动产让与担保的功能也完全可以通过《物权法》与《合同法》有明文规定的动产抵押、动产所有权保留加以替代,没有单独规定的必要。

因此,程啸老师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仍应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类担保物权为基本形态,维持既有的担保物权体系,非典型担保不应纳入其中。

二、担保物权一般性规则的完善

担保物权一般性规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是第15章“一般规定”。程啸老师认为,在比较法上,虽然通过“提取公因式”为担保物权确立“总则”的立法模式非常罕见,且我国《物权法》设立担保物权总则的现有立法模式也存在弊端,但是由于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仍会保留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所以现在应着重讨论的是如何完善的问题。对此,程啸老师认为一般性规则的完善可分为五个方面:

其一,应明确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不受任意损害的规则。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能够发挥担保功能与融资功能的基本前提,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只有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降低或改变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二,应规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没有对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做出规定,只有《担保法解释》对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分别做了规定。在立法上明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能够强化担保物权的效力,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

其三,明确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法定债权质权。目前,我国多数民法学者采取的担保物权延续说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解释的障碍,而且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弊端。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依法定债权质权说构建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实现程序。即担保物权人原先享有的担保物权均依法转化为以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给付请求权为标的的权利质权,如此可真正实现法律上确立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目的。

其四,完善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的规定。程啸老师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且未来我国民法典应明确规定担保物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归于消灭。原因主要在于,消灭说有利于担保财产流通,能够防止债务人时效抗辩权被架空,且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也倾向于消灭说。

其五,应承认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物权法》第176条对混合共同担保的规定中,未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有无追偿权的问题。程啸老师认为,基于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担保人的考虑,应承认担保人的追偿权。

三、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的完善

在这一部分,程啸老师分别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中的具体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在抵押权制度中:应允许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医院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进行抵押;删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应明确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完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规则,以抵押权登记为时间节点,规定“抵押权登记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登记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抵押权”;《物权法》和《担保法》绝对禁止流押契约以及流质契约是不妥当的,未来应承认流押契约的效力;还应增加对共同抵押权的规定。

其次,在质权制度中: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对金钱质押做出规定,同时明确金钱质押应满足“金钱必须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式被特定化”以及“移交债权人占有”这两个要件;应明确票据质权、仓单质权采背书生效还是背书对抗模式;应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限于未被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最后,在留置权制度中:应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债务人有消灭留置权的权利;明确留置物被抵押时,留置权也优先于抵押权;缩短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中,两个月的时间过长,动产价格的波动会使双方利益均受到不利影响,实无必要要求留置权人继续保管。

程啸老师还表示,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还涉及很多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不能一一介绍。总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能急于求成,尤其是担保物权涉及甚广,应结合《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施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实际情况,与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配套制度贯通一致,以使担保物权更好地发挥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在师生互动环节,在场同学分别就地役权的存废、典权应放入用益物权编还是担保物权编、担保人代位权与追偿权的区分等问题,分别向程啸老师进行提问,程啸老师都耐心地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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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素华老师对程啸老师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程啸老师是从体系到规则,从理论到实践,从原则到例外,将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干货满满,使大家不仅对担保物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受到了诸多启发。

最后,张素华老师再次对程啸老师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讲座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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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韩明静;供图: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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