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院洪浩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已于2017年6月顺利通过审核结项,该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为洪浩教授独著的《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该书已于今年六月正式出版。
《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针对我国的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指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是法治国家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防止权力专横的有效手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再细腻的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如何解决法律漏洞?如何保障法律能被准确的理解和适用?域外的国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道路:欧洲大陆各国严格地限制了执法者创制法律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各国则谨慎地要求法官解释法律以创造先例。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法律的阙如和改革开放以来激剧的社会转型,使法官从被动的法律适用者变成了主动的法律解释者,法律解释也因此演变成为司法解释,成为最高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集体的、抽象的一种造法模式。应该说,造法性司法解释具有解决我国法律纠纷的正当性,开创了法律解释的中国模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制度,走出了一条我国法律治理的新型道路。
在研究该项目过程中还形成了一些优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如《我国逮捕审查制度中“社会危险性”认定之程序要件——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等论文在《政法论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
(供稿人:方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