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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争法治名家讲坛第四讲顺利举办

日期: 2017-05-17      阅读:

2017年5月16日晚上7点,由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办的中国竞争法治名家讲坛第四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隆重举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应孙晋教授邀请回到珞珈山,以《反垄断法基本原理与规则》为主题演讲,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奉献了一场学术盛宴。在本次讲座正式开始前,许光耀教授早早来到报告厅,与在场的学生分享其在武大的生活、学习经历以及其学术研究历程。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钢庭长、周宜雄庭长,德恒律师事务所杨恒敏律师等嘉宾出席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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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孙晋教授对许光耀教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突出强调了许光耀教授在竞争法方向做出的杰出学术成果,其代表性作品为《欧共体竞争立法》、《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代表性译著为《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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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许光耀教授的讲座正式开始。许教授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价格与产出反对应关系出发,着重介绍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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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垄断协议的分析。许光耀教授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中国《反垄断法》第13、14、15条出发,探讨了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的两个基本要素:垄断协议的认定、垄断协议合法性的评价标准。他指出,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条文设置中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也对垄断协议中的“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协议、决议与协同行为三种形式结合欧美案例进行了区分和解读,提纲挈领地指出,所有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从而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提高价格的能力的协议,均构成垄断协议,受反垄断法调整;同时,将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中规定的豁免条件与《欧盟运行条约》中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一些改进思路。他创新性地提出了在纵向垄断协议中认定“垄断协议”的四种情形以及在该情形下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事由,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并结合2013年茅台五粮液案、2014年乳粉案件典型案例论证其观点。

第二,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分析。许光耀教授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和中国《反垄断法》第17、18、19条出发,探讨了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反垄断分析的两个基本要素:支配地位的认定、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评价标准。在考察美国和欧盟法上“支配地位”概念的基础上,许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支配地位是让消费者别无选择的地位。辅之以该观点,他分析了使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三个原因:没有充分的产出、消费者转向成本太高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无处转向。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他逐一对《反垄断法》第17、18、19条予以分析。他指出,要准确认定支配地位,必须做到熟悉法律条文,深究条文的基本原理。最后,许教授对“3Q大战”案进行了重点分析,他创新性地提出了界定相关市场的关键——需求-替代性分析,基于互联网双边市场的特殊性,更是要考察消费替代的程度,而非市场份额的大小,在此基础上应当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界定两个乃至三个相关市场,如杀毒软件市场、广告市场乃至平台市场,而非仅仅界定即时通讯市场。

随后在提问环节,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吴双同学提问到:反垄断法没有对“垄断”进行定义是否合适,我们应该如何对“垄断”进行定义?赵文华同学表达了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的困惑,表示在学习反垄断法中是不是需要更多地关注其他专业、行业的知识?博士生钟瑛嫦提问到:对于豁免的适用,要进行正负效率的分析比较,那么如果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目标,对于正负效果的分析是定量分析还是定性分析呢?许教授对以上问题均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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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冯果教授进行总结,他深情回忆了学生时代的岁月,高度赞赏了许光耀教授取得的成就,并对其学术研究的执着表示敬佩。他谈到,在专业学习中,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问题都要回归到问题的本质,要坚持法学的基本方法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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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闫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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