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财经大学承办的的第三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学术研讨会,5月20日至21日在南京财经大学举行。我院陈本寒教授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在会上作了《权利质权客体问题之探讨》的主旨发言。
陈本寒教授在发言中,主要就权利质权客体的构成条件、权利质权客体的排除及权利质权客体的允许三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建议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作必要修改,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利、附条件债权、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排污权不得设立权利质押;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在其限制流通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方可设定权利质押;已过时效的债权,只有在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时,方可设定权利质押。陈本寒教授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
会议期间,陈本寒教授还就动产抵押的相关问题,与日本担保法专家、早稻田大学近江幸治教授和日本物权法专家、东京大学教授道垣内弘人教授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与探讨,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极大兴趣。
陈本寒教授与道垣内弘人教授合影
陈本寒教授与近江幸治教授合影
陈本寒教授与谢在全教授合影
本次会议受到从事担保法研究的国内外学者重视。日本早稻田大学、东京大学、庆应义塾大学和千叶大学的相关教授专程赴会并作主旨发言。台湾著名物权法专家、前“司法院”副院长谢在全教授也在会上就台湾的“企业担保法(草案)”作了专题介绍。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十余所大学的专家学者与会;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也派代表参会。此外,我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陈超然和潘重阳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供稿人: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