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晚7点,法学院211诉讼法教研室内师生济济一堂,共享学术盛宴。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学辉教授为我院学子带来一场题为“中国行政诉讼的定位”的讲座,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主持,法学院李傲教授、庄汉副教授、黄启辉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讲座。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环境法专业等30多名硕博士研究生认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林莉红教授介绍了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确定所带来的争议。讲座中,王学辉教授认为,在定位某一制度时必然存在着某些具体的影响因素,而影响中国行政诉讼定位的重要因素是民族文化传统和政治结构。由此,法治建设是分阶段的,中国目前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行政诉讼也应该有一个过渡阶段,在该过渡阶段下,行政诉讼应定位为解决纠纷。反观实践,司法权难以监督行政权,监督行政不可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此外,在中国行政诉讼发展过程中,不应该照搬西方经验,盲目地学习西方,要体现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需要在中国的土地上长期积淀,需要努力培育法治信仰,让法治慢慢流入中国文化的血液当中。讲座过程中,王学辉教授引述了大量实际案例,剖析角度新颖犀利,使得演讲生动翔实,回味无穷。
在与谈阶段,庄汉副教授指出行政诉讼定位的争议在于解决纠纷、监督行政、权利救济三者中哪个才是行政诉讼目的的重心,并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政治哲学基础、时空条件变化三个方面讲述了自己对行政诉讼定位的看法。李傲教授认为王教授有关行政诉讼修改前后变化以及行政诉讼历史发展的论述对我们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定位有着深刻的启发。黄启辉老师认为王教授的讲座对其启发很深,并从日本民事诉讼目的“搁置说”谈起,认为现在我国行政诉讼也可以采取“搁置说”,即将行政诉讼目的暂且搁置不做谈论。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提出在淡化目的的情况下,“拿来主义”也并非不可,吸取别人的经验,慢慢研究别人的经验,并做适当的纠偏,也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在讨论阶段,参加讲座的老师、同学们就行政诉讼的定位、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在实践中的影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定位等问题进行了提问与交流,王学辉教授逐一作出回应与解答。
(供稿人:邓嘉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