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19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受邀作客珞珈,在法学院108教室为大家带来一场主题为“《民法总则》对社会法的影响和推动”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主持并欢迎致辞,法学院张荣芳教授进行点评,法学院张善斌教授、杨巍副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李承亮副教授、罗昆副教授、武亦文副教授、南玉梅老师、班小辉老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谢冰清老师等众多师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首先,黎建飞教授谈到《民法总则》对社会法最直接的影响是法律条文的变化,并就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不同点进一步予以阐述。他认为与民法理论相比,现有包括劳动法在内的社会法理论研究缺乏严密的逻辑和完整的体系。具体而言,黎建飞教授分别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未成年工的界定”、“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关系”、“个体工商户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法人变更、合并、分立、终止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法人分支机构与用工主体的责任”、“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性质”、“时效制度”、“老年监护与护理制度”等方面释明了《民法总则》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的联系与区别。除此之外,黎建飞教授还结合个人的学习、生活经历对同学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看书时要有自己的理解和思考,要学会用自己的语言去复述书本和老师所讲解的内容,做到学我所用;第二,时间稍纵即逝,人的一生中能够学习的时间并不多,要学会珍惜在学校的学习时光;第三,人生可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应做好现阶段该做的事,不要留有任何遗憾。
然后,由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作为点评人从以下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自己的个人感受。第一,在主体制度上,民法主体和劳动法主体之间存在差异,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存在不同;第二,不论是实践还是立法,都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这些概念,但是这些概念未能真正得到厘清,且经常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造成困扰;第三,在护理制度方面,护理保险的施行需要将《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和社会法中的护理制度两者结合起来。张荣芳教授还认为,劳动法虽然源于民法,但是在很多方面不同于民法,且发展时间较短,很多理论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在社会法这一领域的研究仍任重而道远。
最后,在提问交流环节,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作为表率,先就民法中的监护和社会法中的护理的区别与被护理人的财产归属相关问题向黎建飞教授进行提问。黎建飞教授认为,监护与护理完全不同,监护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代行民事行为,护理是指对被护理人身体和精神上进行照顾,是为了被护理人更好地生存。另外,从民法上公平原则的思维角度出发,如果国家和社会对被护理人进行了护理,护理人的财产理应归于国家和社会,香港地区的做法即是如此。此后,在场同学分别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残疾人独立决策权与《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冲突、现实中残疾保障金制度的困境、老年护理制度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构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并行给付等问题踊跃提问,黎建飞教授以理论结合实际,用简明而准确的语言对上述提问一一予以了解答。
本次讲座全场虚无坐席,黎建飞教授深厚的学术功底、幽默而风趣的语言以及独特的人格魅力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至此,讲座在全场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供稿人: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