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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学术百态,品大家百味——记王轶教授“民法总则的不变与变”主题讲座

日期: 2017-04-18      阅读: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变的不只是一字之差,不变也不意味着仅是一脉相承。《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我国民法学界意义重大,武汉大学法学院借《民法总则》颁布之契机,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作客珞珈,为广大师生带来长江论坛第十七讲之“民法总则的不变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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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由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以及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长江论坛第十七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民法总则的不变与变”,我国著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王轶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张善斌教授进行点评,法学院余延满教授、陈本寒教授、张素华教授、杨巍副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李承亮副教授、罗昆副教授、武亦文副教授、李安安副教授、南玉梅老师、班小辉老师、袁康老师等众多师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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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院长首先代表法学院对王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为王轶教授颁发了长江论坛主讲人纪念证书。随后,冯果院长向各位师生隆重地介绍了王轶教授。冯果院长说到,《民法总则》的通过对于整个法学界意义重大,武汉大学法学院一直在寻找适当的时机,请合适的人为大家传道授业解惑,王轶教授正是最为合适的人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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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教授不仅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的秘书长,参与了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在近两个小时的讲座中,王轶教授先是谈及了自己与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深厚渊源,随后通过三个部分的内容,与在座师生分享了个人对民法总则不变与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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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概况

2015年3月20日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至2017年《民法总则》的通过,花费了近2年时间方得以完成。民法总则共206条个条文,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王轶教授谈到,与正式通过的《民法总则》相比,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是他心目中更为理想的版本。从民法典的编纂来看,立法活动最终是实务界、学界和立法机关多方推动的结果,民法典最终呈现的文本是各方的重叠共识。唯有从这一角度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不变

王轶教授指出,法治秩序的形成依赖的是坚韧不拔的点滴积累,民法典的编纂并没有另起炉灶,而是秉持着“既不推倒重来,也不照单全收”的基本原则。对此,他引用了朱苏力老师关于法治秩序形成的两句诗:“法治是日日见面的寒暄,是润物无声的细雨”。此外,我国民法学界的前辈江平先生对《民法总则》的评价就是“继承精准,创新不足”,其表达的正是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惯性原理。民法总则的不变是主旋律,凡是改变和调整的地方,都应当具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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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变

民法总则的变,主要体现在解释选择、立法技术和价值判断三个方面。

首先,解释选择是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的过程,是从生活世界抽象提炼为民法世界的过程。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不存在一瓶矿泉水、一块手表诸如此类的概念,而是存在动产、种类物等抽象的法律概念。《民法总则》中关于解释选择的问题又集中在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抑或是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选择上。《民法总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通过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行为,突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而不再强调合法性。王轶教授认为,这种用词上的修改是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问题,不是真、假和对、错的问题,更符合人们语言使用习惯的解释选择结论,就是接受程度更高的结论。

其次,《民法总则》中对于法人类型的区分的改变属于立法技术上的调整。《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没有上一层级的类型划分。《民法总则》则有所不同,首先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如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条的繁复,由此产生的争论问题是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不是真、假问题,也不是对、错问题,何种立法技术最能实现立法目的,这一立法技术就是最可取的选择。

最后,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文关怀理念是立法者作出价值判断秉持的重要价值取向。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不仅是文字上的调整,更是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对自然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明确、对胎儿利益和英烈等逝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无不体现民法如慈母般的关照。

总之,民法总则的变,无论在解释选择、立法技术,还是价值判断等方面,都需要具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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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王轶教授以法律论证的惯性原理为核心,充分阐释了民法总则的不变与变,他对法律条文的娴熟于心,以及精确无误的记忆力征服了在场所有的听众。冯果院长表示,王轶教授的讲座不仅是一次精彩绝伦的学术报告,更是一场激情澎湃的学术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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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点评环节中,法学院孟勤国教授首先用了“准确、深刻、犀利”六个字来形容王轶教授的演讲。孟勤国教授认为,王轶教授主要介绍了民法总则的不变和变,有些变化是值得的,有些变化是变得不够的,甚至是变得不对的。此外,孟勤国教授对王轶教授“一气呵成”的演讲水平和惊人的记忆能力予以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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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法学院张善斌教授分享了自己的两点体会:一是民法的不变,在于民法的价值、民法的理念不能变;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民法不得不作出改变,而民法的变,万变不离其宗,即王轶教授所谓的惯性理论。总之,民法中应关注变化的部分,但是民法的改变不能脱离民法的使命和理念。

点评结束后,主持人冯果院长对全场讲座的内容进行了高度凝练的回顾与总结:“法律的修订,变和不变都是存在的,但是不能肆意改变,也不能该变不变。今日讲座的主题是民法总则的不变与变,变的是年龄,不变的是民法的精神和学者们对法治社会的不懈追求!”

(供稿人:徐庆,摄影: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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