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9日,应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邀请,台湾地区中国文化大学劳工关系系教授谢棋楠老师在我院经济法教研室举办了题为“最香的罢工:台湾华航空服员罢工合法要件分析”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荣芳教授主持,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教授担任评议人,经济法教研室班小辉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主题报告分为三部分。首先谢棋楠教授对我国台湾地区华航空服员罢工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三法( “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改实施,准许复数工会制,开放组织工会,衍生了航空业集体协商与罢工问题。部分华航公司工会内部干部和成员不满企业工会无法替员工发声,因此出走,另行组成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华航空服员的排班规则一直违反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关于工时的规定,而华航公司一直未解决这一问题。今年,华航公司要求空服员们签“84-1条款”(这一条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84-1条,该条规定某些特殊行业经由劳资双方合意,可以不受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工时限制),大多数空服员不接受这一条款,没有签订。然而在大多数员工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条款中的变更报到地点的一条还是被实施。变更报到地点后,不仅计入工时的时间减少,而且工作任务也因此加重,因此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依法发起罢工。此次罢工带来了许多影响,主要体现在资方营运的损失,消费者权益影响,和参加罢工的劳工收入的停止三方面。
其次,谢棋楠教授就劳资争议行为进行了讲解。他指出,争议行为在体制内和体制外有四种分法:第一是在劳工法规规范中明文规定的体制内争议行为;第二是虽未明文规定,但仍属工会发动劳资经济性互动对抗下的体制外争议行为;第三是工会发动的非劳资争议行为;第四是主要对劳动政策与法规调整进行对抗的劳团发动的争议行为。“集会游行法”是“警察法”,只涉及公共利益事务而不干涉私权争议。警察行政干涉私权争议时要遵守警察公共之原则、警察补充原则、警察比例原则和警察中立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劳资争议处理法”仅在雇主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团体与劳工或工会发生劳资争议时才适用。劳动争议的概念是为雇佣上劳动条件维持或改变所为之争论或交涉。劳资争议按性质可以划分为权利事项劳资争议和调整事项劳资争议。按争议案件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华航罢工案即为集体争议。劳资争议发生后双方为了迫使另一方屈服,往往采取争议行为压制对方。我国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法”仅对纠察与罢工规定了合法争议行为要件。谢棋楠教授还对锁厂、停工、临时替代劳工等雇主争议行为形态进行了介绍。
最后,谢棋楠教授对罢工权行使的五个合法要件进行了讲解。第一,争议的种类应当为调整事项争议。第二,是由工会或者非教师劳工发动。第三,罢工的前提是经调解不成立,除非雇主或雇主团体的用工行为经裁决为不当劳动行为。罢工必须经会员直接无记名投票,全体会员的1/2以上通过才可以。调解、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不能罢工。罢工需要符合约定或法定的必要服务条款规范。罢工需要符合维持工作场所安全及卫生设备正常运转的规定。不能在政府于重大灾害宣布禁止罢工期间和团体协约法必须维持和平义务期间罢工。不能因已经经过仲裁裁决的事项发起罢工。第四,目的应为经济性目的。第五,罢工手段要符合诚信及自治原则和诚信及权利不得滥用之原则,以集体请辞或集体休假之名行罢工之实为不合法罢工。罢工不得以暴力胁迫手段使他人生命、身体受到侵害。
在报告结束后的现场提问环节,2016级经济法博士生赵乾、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田蒙、2016级经济法硕士生曹阳就我国台湾地区的年金制度、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集体合同的立法问题、政府在罢工中的角色问题、华航空服员罢工中工会部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劳劳争议等问题进行了提问,谢棋楠教授均耐心予以解答,现场互动氛围融洽。
最后喻术红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喻术红教授对谢棋楠教授的讲座内容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与赞扬,她指出,谢棋楠教授的讲座内容十分清晰,通过一个案例全面系统的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罢工制度。大陆目前并没有关于罢工的法律规定,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中工会也极少发挥作用。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将罢工拉入法制化轨道,以减轻罢工带来的负面效应。我国台湾地区罢工制度中类似于警察中立原则等都为今后大陆相关立法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撰稿人:邱丽媛 摄影人: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