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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论“共犯的本质”

日期: 2016-10-19      阅读:

珞珈已泛秋意,群贤汇聚江城,樱花桂花齐放,迎接八方来宾。值201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武汉举办之际,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应邀于10月15日晚在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了一场“烧脑”的学术讲座,深受学生欢迎,反响热烈。

讲座主持人陈家林教授高度赞扬了张明楷教授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作出的卓越贡献,并对于张明楷教授再次莅临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学报以衷心的感谢。江城多所兄弟院校的法科学子也特意赶来一睹大师的风采,共飨这场难得的学术盛宴,讲座在同学们雷鸣般的掌声中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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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以“共犯的本质”为题从两个板块作为切入点,结合众多案例详细讲解了共犯的本质相关问题,采取国外尤其是日本德国的学说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对比的方法阐明了自己对于共犯本质的理解。

在张明楷教授看来,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曾经占据主流的“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在实际解决难题的过程中均存在无法克服的短板,而“行为共同说”则可以有效解决诸多矛盾问题。按照行为共同说的理论观点:二人以上可以就不同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罪名相同,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承认过失和故意的共同正犯。应该尤为注意的是,同时犯与此不同,其没有意思联络,即没有心理的因果性,不能认定为共同正犯。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不同,其范围与故意并不完全一致。德国的共同正犯要求两人以上有共同的行为决意、计划,并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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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个小时的学术演讲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开始前“预防针”里所言是一场“烧脑”的思辨,其对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共犯观点提出诸多质疑,并透过独特的视角以严密的逻辑性和极具说服力的案例令在场的师生无不折服。讲座最后四十分钟是师生互动时间,同学们争相提出各自的疑问,张明楷教授都耐心地一一作答,并以殷切的语气鼓励同学们积极思考,不迷信大师,敢于挑战权威,真理永远在路上,期盼同学们做新时代的刑法人,为国家的法治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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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图李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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