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在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大学治理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法学院江国华教授主持,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湛中乐教授首先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三者虽然处于不同层面,但它们之间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相互交叉,全方位覆盖现代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
主讲人针对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提出大学治理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大学治理不仅是教育学的范畴,也是社会治理与法治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湛教授以“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予授予博士学位案”和“于艳茹诉北京大学取消博士学位案”为切入点,指出大学在授予或撤销学位方面存在的四个问题。第一,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如何界定;第二,学位授予的前置性条件是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还是属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第三,撤销学位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存在不当连接的问题;第四,在大学治理中忽视了比例原则的适用。
在互动环节中,同学们就上述问题与湛中乐教授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由江国华教授进行总结。江老师认为学位授予权属于受教育权的范畴,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应当进行法律保留。大学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补充性规定,不能对师生增设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对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江老师认为高校的行政权力应当充分尊重学术权力,专业的学术判断应当得到行政决定的支持。学校在作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原则,将对学生的侵害降到最小。
(文:连灿、何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