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在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宪法教义学初阶”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江国华教授主持,秦前红教授担任点评人,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主讲人张翔教授首先从何谓法教义学着手,阐释了法教义学的概念、任务及功能,并简要介绍了法教义学的方法及其实证主义倾向。其次,主讲人从德国宪法学的教义化、英美宪法学的“类教义化”取向两方面回顾了宪法教义学的历史,并以宪法案例的审查框架为例分析了宪法教义学的现状。主讲人指出,宪法学之所以独立而成为一个学科,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宪法真正当作法律,将实定宪法作为研究的对象并与价值的、政治的、历史的、社会的因素进行切割,主要运用规范解释的、概念的、逻辑的和体系化的思维去建构实施宪法的规则体系,可以说,教义化是宪法学之所以成为宪法学的基本特征。再次,张教授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宪法教义学的特殊性:一是宪法是否应该由司法来保障,二是宪法学的教义化是否会取消政治,三是宪法解释如何处理政治因素,四是学术与政治权力的角逐。接着,张教授回归本土,提出并分析了中国宪法教义学的两个前提问题:一是宪法释义学是否以违宪审查制度为前提,二是现行宪法是否足以作为宪法教义学的文本基础。最后,张教授总结道,一个学科的任务决定了其基本进路,弃此学科根本,无异于自我否定。
在互动环节中,同学们就讲座内容与张翔教授进行了深入讨论。接着,由秦前红教授对讲座进行点评。秦前红认为,当下宪法学的发展需要找到自己的定位,需要寻找到属于自己的精致方法,法律人的梦想就是关于宪法教义学的梦想。近年来,在宪法与多学科的对话中,宪法学摆脱了以前粗糙的研究方法表现出了应有贡献。宪法教义学不仅是一个话语的策略,还是解决问题的武器。
最后,江国华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其一,法教义学有几大要素,即法律文本、法解释学的方法和对法律文本的共识与信任。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纠纷解决提供一套方法。其二,法教义学的目的是要解决争议,其前提是文本本身可产生争议,即有进入司法领域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宪法不能实现司法化,宪法教义学之功能就无从发挥。为此,宪法教义学可探索司法之外的适用空间,如运用此方法在立法领域内发挥作用。其三,制度和方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教义学只要可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就是有用的。法律文本是我们研究的母本和根源,法律文本的解释和运用要回归到法律实践中去,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现有法律的功用。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姜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