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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经济法研究所师生参加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日期: 2015-11-10      阅读:

20151031日,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荆门避暑山庄国宾酒店举行。本届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承办,年会的主题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研究”。

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荆楚理工学院、西南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各大高校科研单位的师生和湖北省市人社系统、武汉和荆门两地的法院、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工作者参加了本次会议。我院经济法研究所张荣芳教授、喻术红教授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的部分访问学者、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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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开幕式由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教授主持,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魏月明和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荣芳教授分别致辞。随后大会宣布了2015年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结果,我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卢宇荣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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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讨论环节,代表们围绕“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研究”的主题,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给付、工伤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与会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者就多重劳动关系中的重复缴费、不同用工形式中的工伤认定和法律适用、工伤保险给付的性质、程序和范围、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司法审判等理论与实务问题发表见解,进行深入交流。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黄艳、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教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勇等作为各个单元的主持人和点评人,对各个议题的发言人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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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环节结束后,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荣芳教授就此次年会重点关注的工伤保险给付、工伤的标准以及工伤认定程序问题做了精炼总结。她提出,社会保险给付性质问题应引起广泛关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位和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社保经办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一直缺位。张荣芳教授还分析了工伤标准和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工伤标准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列举式虽然具有明晰化、具体化的优点,但其会限缩对法律的解释,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所以如果没有概括的规定,不保证认定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无法应对社会生活当中不同形式的工伤问题,这也是法律需要完善的部分。此外,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依然存在诸多弊端,劳动关系认定、不同行政程序、劳动争议程序反复循环等问题还亟待解决。

最后,张老师致闭幕辞,感谢参与此次年会及为会务付出辛勤工作的人员,并表示此次年会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和对话的平台,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同时对下一届年会提出了新的希望。(撰稿人:邱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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