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至17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举办的首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南京财经大学举行。我院陈本寒教授应邀参加此次会议并以《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为题,在会上作了主旨发言。
陈本寒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存在着不区分合同债权质押与有价证券质押,采用相同公示方法的问题;不区分记名证券质押和不记名证券质押,采用相同公示方法的问题;对同一权利质押,《物权法》规定的公示方法与特别法规定的公示方法相互冲突的问题等。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由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违大陆法系关于权利质权公示的法理造成的。在分析上述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陈本寒教授就如何修改《物权法》的错误规定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陈本寒教授的发言引起了与会的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应邀参会的台湾著名民法学家谢在全教授在点评时指出,大陆学者对权利质权的研究非常具体和深入。
本次会议受到了海峡两岸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台湾东吴大学、辅仁大学等二十余所大学的专家学者到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也派代表参会,就融资担保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刘思璐、李亚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