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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大陆法系定罪理论体系之比较

日期: 2015-04-07      阅读:

赵国强教授论道珞珈


4月2日上午,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国强教授在我院刑法教研室为广大师生们带来了一场名为“中国内地与大陆法系定罪理论体系之比较”的专题学术讲座。


赵国强教授首先讨论了两大定罪论的内涵,随后,赵国强教授强调目前两种理论的主要分歧在于:其一,社会危害性的地位不同,四要件理论认为有社会危害性才有犯罪构成问题,而大陆法系定罪论体系则将社会危害性视作犯罪构成本身的一个构成要件;其二,两种犯罪论体系的出罪功能不一样,四要件理论是一种静态的、平面的逻辑关系,而三要素体系则表现为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因此,有人认为四要件理论只有入罪的功能而没有出罪的功能,应用大陆法系的三要素定罪论体系替代四要件理论,但也有人认为四要件理论也有出罪功能,因为四要件缺一即不构成犯罪这本身就是一种出罪。

随后,赵国强教授就两种定罪论体系及其特点谈了自己的看法。赵教授首先谈及了定罪论比较的公平性问题,赵教授指出,大陆法系的定罪论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定罪论体系,而内地所采用的四要件理论并非是一个完整的定罪论体系,其需要其他的理论来补充,如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总则中“但书”的规定,唯有把三个部分结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因此,用一个完整的定罪论体系与一个不完整的定罪论体系相比,本身是不公平的;其次,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地位问题,赵国强教授指出,把社会危害性放在构成体系内不存在科学与否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两种犯罪论体系没有本质区别;随后,在关于出罪功能的问题上,赵国强教授再次强调了四要件理论还有其它定罪论予以辅助的观点;接着,赵国强教授指出,本质上平面式的构成与阶梯式的构成二者的差别并不大,反而在实践中,四要件更符合逻辑;最后,在有关“但书”的问题上,赵教授强调三阶层只有定性的要素,缺乏定量的要素,而这恰好是大陆定罪论体系所具备的。

最后,赵国强教授在论及如何完善犯罪论体系时,着重谈到了违法性意识问题和期待可能性问题。关于期待可能性问题,赵教授特别讲解了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期待可能性的事由、期待可能性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以及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引进问题。

在赵国强教授的讲述完毕之后,沈仲平教授就赵国强教授讲述的内容进行了精彩的补充,沈教授主要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以香港为例,谈及了在普通法体系下上述问题的基本解决思路。紧接着,皮勇教授也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座的同学也积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莫洪宪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莫老师除了对赵国强教授进行了感谢之外,也勉励在座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刻苦学习,勤于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珍惜研究生生涯的短暂的学习时光,沉下心来钻研学问。最后,这场学术盛宴在大家的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撰稿人:陈惠东 李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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