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讲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11月7日,应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教授来到法学院,就“《公司法修订》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论题与我院师生展开交流。本场讲座也是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成立以来举行的第一次专题讲座活动。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原有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如何看待此次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本轮改革对于我国公司制度起到了什么样的影响、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将会起到什么作用?等等这些是本次公司法修正后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在当天的讲座中,赵旭东教授回顾了我国《公司法》颁布至今历次修订历程,介绍了2013年修正的背景和内容,重点对社会上对当次资本制度改革几个误解、误读进行了澄清。
赵旭东教授指出,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目标及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鼓励投资创业,放松管制、强化公司自治,弱化资本信用、强化资产信用和对资本监管由事前转向事中、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的转变四个方面。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 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冯果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务部主任、经济法研究所所长雷兴虎教授受邀担任点评人,围绕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话题与赵旭东教授展开对话。
活动现场还举行了聘任仪式,由冯果教授向赵旭东教授和雷兴虎教授颁发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特邀专家聘书。(撰稿:谢贵春)